建议:司法精神鉴定的论定权,不宜过大、独断(须建立完善的对鉴定结果质询的空间与流程体制)

本文作者:

李承,男 ,天津市河北区人

建议内容:

本人,此次建议的对应问题,主要是对那些争议性大的、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里所产生的司法精神鉴定而言。(对于那些事实明确、证据充足的刑事案件里出现的精神鉴定,本次建议则不考虑。)

因为,那些争议大、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若是出现一个所谓的司法精神鉴定结果后。很可能,就是这个鉴定结果,将左右一个案件的终极发展和走向。(可说是打破平衡的作用)

鉴定出的结果,无非就是两种。一个是判定的正确,也符合案发当时的真实情况。还有一种,就是判定的错误,鉴定的结果扭曲了案件真实情况了,让案内其中一方受冤枉了。甚至,这个鉴定结果,最终间接的促成了一个冤案!

从概率来说,谁敢保证:每一个司法精神鉴定出的结果,都是正确的?都是如实诠释案件真实发生情况的?是公正、公平的代表?肯定会出错误的。或多或少!(谁也不敢保障每一个鉴定的结果,都是正确的。)

因为参与鉴定的医生,基本上也不是案发当场的见证人。所有出的结果,基本都是猜的、推理出的东西。(往往缺乏实证性)所以说:司法精神鉴定的报告书上写:“意见”书。本质上,这些争议刑事案件里的鉴定结果,都是“虚质”的。

而这些虚的东西,往往之后会变相的成为“实质”作用的东西。左右案件的审理发展和判决结果。一旦精神鉴定出的结果,与案件实情相违,对本身是冤枉的一方进行扭曲和丑化。把本来没病的人,说成是有病的人。这个鉴定结果,虽然不是法院最终的审判结果,但是胜似审判结果。因为原先案件是争议的,难以定论,鉴定结果变成了所谓的案件突破口。

也就是说:别小看了在刑事争议案件里的司法精神鉴定的作用力!它可大呢!它不仅决定一个争议案件的最终结果。还对结案之后的被评定为精神有问题者的后续人生,也有不可估量的影响。比如:丧失部分民事能力,作为原告起诉者、作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的资格与权益……

所以说:司法精神鉴定,不是小事!必须提高重视!需要谨慎再谨慎!不可权力释放的过大或过于集中。还需要给被评定的当事人,予以充分的、完全的告知权和提出质疑权。切不可利用自己司法鉴定的权力,独断专行,为所欲为。杜绝霸道的一次性结果,如:不可更改,不可复议,不可纠正。避免发生缺乏监督、缺乏制约,徇私舞弊,买卖鉴定,猫腻私定或预定结果等不良现象。

还有一个问题:整个的司法精神鉴定环节里,不只有司法鉴定所的医生,还有侦办案件的派出所民警,案件对方的口供描述,一审阶段参与的律师,检察院的检察官,公安分局的法制科。

尤其是公安派出所民警方面,对精神鉴定结果的接收和处理,也很关键、重要!有些办案民警,与案内其中一方互相勾结,民警本来就是偏向于那一方。如果是民警不偏袒的一方,做精神鉴定。可能在鉴定的前或后,与鉴定所的医生私下猫腻的密谋一些事情,预定一个民警想要的结果。也是有这个可能的!毕竟精神的诊断,不像实体病症,照个CT,发现有肿瘤。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东西!而精神,是相对虚的事情。你说他有,他就有!你说的没有,他就没有!(司法精神鉴定,有这个权力。就会有相应的徇私舞弊、败坏损德的可能。)

因为,现行的法律里,司法精神鉴定所,是不能被起诉的!哪个机关单位,不受监督或缺乏监督和制约,哪个机关单位,就会出现猫腻问题和丧德之行!因为,精神鉴定的医生,不一定就信因果,有因果概念。不一定就崇尚道德,唯物唯利者比比皆是。搞精神医学的,未必就是爱护自己的心灵与此生因果之业的人。

本人李承之前发生的一起涉及刑事的案件里,侦办案件的民警岳沫池,就怂恿我和我妈妈,在判定我是案发时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报告书里签字,强行、诱导让我们签字,认可这个错误、荒谬的司法精神鉴定结果,即:津安定(2020)精神病鉴字第489号。

本应该作为公正、公平视角的办案民警,如此有倾向性的诱导当事人和当事人家属签字,逼迫、陷害意味十足。从警的职业道德底线,过低了!极为不合格!见我们坚决不签字,就让我们走了!临走,也没有把精神鉴定复本,给我们。掩盖我们的合理合法的知情权,属于违规、违纪!

为什么,民警不把鉴定结果报告复本,给我们呢?因为,报告里含有案件对方张伟夫妻的假口供,恶意歪曲丑化我的说辞。掩盖案发时候张伟寻衅滋事、打我颈部的事实真相。怕我知道!

之后,民警岳沫池没有把我和我家人,不同意这个精神鉴定结果的意思,反馈给司法鉴定所。而是直接给了检察院!当时受理我案件的检察官是王兴兰。她对派出所提交的材料,深信不疑,加之还有一个我的精神分裂鉴定结果。就更认为我是有精神问题的行凶者。(其实,案件对方张伟的肋骨二级轻伤,是他回家为了陷害我,而自己做的。不是我打的。)

也因为有这个精神鉴定,把此争议案件里的我,定为是精神病打人的犯罪嫌疑人。(说什么,也没有用了。)把案件对方张伟回家后自己给自己做的肋骨轻伤,判定是我李承当时不受控制,发病的给张伟打的。就这样,我够了成为犯罪嫌疑人的资格,就把我刑事拘留了!然后,把我关押到东丽区看守所里!等待审判!

刑事拘留的第2天,我妈妈请了一个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的孟蕊律师,担任我的刑事案件的一审阶段律师。但是,这个孟蕊律师心术不良,见3万元律师费,一次性拿到手了!就变得有恃无恐,随心所欲了!不给我办取保候审,不向检察院提出我家反对此精神鉴定结果的质疑。不做任何调查和反诉,不做一点无罪辩护,为了自己省心省事,不得罪公检法的人!(尤其是侦办阶段的违规违纪的民警~岳沫池)。

孟蕊律师,只干两个事:催促我认罪认罚,和赔偿案件对方张伟高额的钱财,让张伟出谅解书。(等于是让我花钱~买案件里寻衅滋事,还打我颈部的张伟一个谅解书。)

而一审阶段,孟蕊律师没有提出质疑精神鉴定的事情。而再审阶段,任何法官都不再考虑精神鉴定的问题了!等于这个精神鉴定,在孟蕊律师这里成了最终的被耽误、落死的东西!

其实,在2021年7月4日,我得知我的精神鉴定结果后,我记得我是在两三天后,就致电天津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

。我向客服说了,我反对这个精神鉴定结果的事情。客服回答我:我们只面对委托单位(即: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而我和我妈妈,已经表示了不认可、不签字!还能怎么样?派出所民警岳沫池,本就是偏袒案件对方张伟的,对我李承格外的算计和陷害的。他既然有这个意思和倾向,跟他说还有什么用呢?他恨不得维持这个我有精神病的鉴定结果,能掩盖他在办案阶段里的那些错误、违规的事情。(拿这个精神鉴定结果,当挡箭牌了。)

所以,就出现一个问题。为何当事人,不能直接面对鉴定机构呢?直接向鉴定机构直接提出质疑呢?(因为不是每个民警,都是公正、良正的。如果一旦遇到缺德的民警,当事人该怎么办?鉴定结果的质疑,跟谁说?就这样定死了?)

之后,我家向河西区司法局提出质疑!司法局说:他们的权限,也有限!等于司法精神鉴定所,成了一家独大的一言堂机构了!没有明显可以去制约他的机关单位了?它具有绝对的“生杀大权”了?说到此处,我只想说一句话:请问~司法精神鉴定所里的医生,TA们的精神情况及道德水平,又由谁来去鉴定呢?

最终,因为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民警的违规、违纪、对我的算计与陷害,案件对方张伟夫妻的假口供,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的错误荒谬的精神鉴定结果,让我初定为精神病打人的刑事犯罪嫌疑人。以故意伤害罪的名义,关押到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里,身心备受煎熬的等待法院审判。一审阶段我的律师~孟蕊,又对我敷衍、懈怠、欺诈,让我认罪认罚,付出高额钱数,让案件对方出谅解书。以此草草结案了事。我最终还是上当了!签写了认罪认罚,赔偿对方张伟5万元!检察院的检察官王兴兰,对金钟街派出所民警提供的扭曲事实的材料,深信不疑,也判定我是精神病打人。没有驳回此案!认罪认罚,出谅解书后,法院那边也就不查了!走了一个过场,就完事,结案了!最终,天津市东丽区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津0110刑初721号,定我李承是故意伤害罪,判处7个月刑期~缓刑1年。

这个案件里,就是从精神鉴定结果出来后,才发生的质变!

彻底扭曲了案件事实!给案件转为扭曲是非,违背良知,纵容奸邪的发展,做了一个开端、引领!

以下内容,是我妈妈徐玉华,写的关于我李承刑事案件里精神鉴定结果的一些质疑和论述观点。(我的真实案例,请参考)

 

徐玉华,系李承的母亲

李承于2020年8月25日晚,被李承的邻居(居住302室的张伟),突然袭击(其对李承发起寻衅滋事),李承受到惊吓,并及时做出合理的控制和制止。然后,金钟街派出所(案发时候,李承所在兴河园小区归东丽区金钟街管辖,之后才转归河北区建昌道管辖)案发时候民警的漏洞和违规,被案件对方张伟抓住,之后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回家后其自行做个轻伤,并张伟夫妻俩人之后合谋串通假口供,对李承施行刑事污蔑和栽赃)。当时案发,因为在楼道里发生,在场就3个人(李承,张伟,张伟妻子韩某),楼道里没有监控记录装置。导致,案件起因、过程,大部分内容,缺乏证据支持。(证据不足)。张伟回家后,疑似自己做了一个肋骨轻伤,然后夫妻俩人串通好假口供(说这个肋骨的轻伤,是当时李承打的)(此夫妻俩编造案件情况,恶意丑化李承)。

而李承当时只是握着寻衅滋事的张伟的手腕,并没有击打张伟的肋部。李承为了自证清白,就在侦办阶段,李承是率先、积极、主动的进行发誓,【以发重誓,来区分案件内的正与邪。】而这个彼此都发誓的要求,张伟夫妻不敢接受,躲躲闪闪,至今未能成形、落实。张伟夫妻俩在不敢接受因果检验的同时,他们依然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污蔑,及后续的讹诈。

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当时一时难以判案,处于争议状态。在2020年12月12日,办案民警陈哲拿着故意伤害的调查令,将李承带到金钟街派出所里调查(过程里民警陈哲表现的态度蛮横)。当时,本人徐玉华在场见证此过程。

本人徐玉华于2020年12月12日当晚,因为我怕李承在派出所里被警察刑讯逼供什么的(是自己过度瞎想了),就说出:李承在2004年住过天津安定医院的事情。(以此,希望李承能得到派出所里警察的照顾)

普通人一听到,李承当年还住过安定医院。肯定认为:李承是一个精神病人。其实,当年那个住安定医院的事,不仅是我们家之前犯的一个错误(失误),也是缺乏监管时期的老安定医院当年对李承犯下的丑恶罪行(当时的个别医护人员)。

如果详述当年的事情,篇幅会很大。这里只做概述。2004年9月11日凌晨3点,李承疑似遭遇一个灵异事件。李承睡眠中途,疑似被一个“黑色东西”给摸醒(那个东西,可能有。也可能是李承当时看错了。都有可能。因为当时是黑夜,李承至今也不能100%的确定~有或无,是什么?至今成谜。)

李承因此,在当天上午11点多,到达天津市安定医院(其作为天津最知名的精神专科医院),李承去那~问诊一下,与医生交流:世上究竟有没有灵异现象?和鬼之类的?(初衷只是去做一个普通交流的问诊,而且是当时李承自己提出来的要去的)

哪曾想,李承问诊后,从诊室出来后,被两名男护士恶狠狠抓住并架到住院观察区里,进行捆绑、恐吓、服用对身体有副作用的药物(近似属于强行违法收治)。

之后医生对我(徐玉华)哄骗说:你儿子遇到灵异现象,可能是精神病,需要住院观察一阵子。我当时听:只是观察观察,就签字了!缴费了!(我并不知道,李承在里面经历了什么?)(事后得知安定医院里面个别医护人员的种种恶劣做法,作为李承的父母,我们事后也是极为后悔、自责,大呼上了安定医院个别医护人员的当。)李承当年疑似遇到灵异事件,被关进精神病院里,属于小题大做,糊涂操作。

事后李承特意关注相关灵异方面的资料,访问了大量灵异现象的视频收集类频道,证得:世界各地,都出现和记录了大量的灵异现象案例。灵异现象,并不一定是主观精神问题,也可能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未解的情况。(比如:波尔代热斯现象,俗称吵闹鬼。这是科学界认定的至今未解的谜团。)

转回到:李承2020年8月发生的刑事案件,定李承是故意伤害罪的嫌疑人。因为我徐玉华的糊涂,而不找边际的在2020年12月12日,因为怕我儿子李承在派出所里受虐待,而牵扯出2004年安定医院的问题。但是,2004年李承是因灵异事件而失误的被关进安定医院的住院区。(不是狂躁打人之类的事)(属于安定医院方面个别医护人员,违法强行、哄骗收治导致的)。

但是,当时苦于无法结案的金钟街派出所,抓住我徐玉华的糊涂,为“把柄”。就申报东丽区分局,让李承去做一个司法精神鉴定。李承于2021年5月11日,下午去的安定医院内的司法精神鉴定所做的鉴定。当时,医生问李承2004年住院,是怎么回事!李承当时,就如实回答,并强烈谴责当时安定医院粗暴、强行收治李承的过程。然后,可能是鉴定所和安定医院方面,私下会谈。最终给李承安上一个精神分裂,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结果。(以此堵住李承批判、揭露安定医院当年个别医护人员的违法犯罪丑行的嘴)

2021年7月4日,金钟街派出所的岳沫池警官,通知我和李承去看李承的精神鉴定结果。告知我们是精神分裂的时候,我和李承坚决:不同意,不认可,不签字!(从始至终)

当时民警岳沫池,出现违规!没有按规定,把精神鉴定报告的复本,给我们一份!(为了掩盖一些事实。不仅猫腻,而且违纪了。)也没有把当事人(李承和李承的家人),反对此鉴定结果的意思,反馈给司法精神鉴定所。就直接给到了东丽区检察院那边!

1个月后(2021年8月4日),李承因为有了这个所谓的精神分裂鉴定结果,限制刑事能力人。就倾向默认:案件对方张伟夫妻,所说的那些假口供是更可信的,张伟之后回家为了之后陷害李承而其自行做的轻伤,也大概判定是李承不受控制所为。李承作为故意伤害罪的嫌疑程度已经足够了,李承被金钟街派出所刑事拘留,并转送到东丽区看守所。我家花费3万元,请了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的孟蕊律师,做李承的刑事案件律师。(因为是冤案,才花钱请的律师)

而这个孟蕊律师,在李承的刑事案件整个律师过程里,敷衍、懈怠、不尽责。只会让李承认罪认罚和赔偿出谅解书。所以,应该在一审阶段去对错误的精神鉴定结果,向检察院提出质疑的操作,当时孟蕊律师并没有去做!导致这个精神鉴定的推翻和质疑,彻底给耽误了!(因为二审、再审什么的,不再考虑对精神鉴定的质疑。)等于,这个精神鉴定结果,就趴在那,固定了!(我们家已对孟蕊律师,发起了投诉和控诉!)

因为我家,要起诉这个拿钱后不办正事的孟蕊律师。因为,律师合同,是我徐玉华在李承被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刑事拘留后签署的,签字的人是我徐玉华。所以,当时李承想作为案件代理人的身份,去打这个官司!(怎么说,案件的主体当事人是李承。而且我徐玉华年纪也大了,不想打官司来回跑了。)李承却被河东区法院的法官,被告知李承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做代理人的资格!

这时,我们家才意识到那个之前错误、荒谬的精神鉴定结果,至今都给李承的人生带来了不良的限制性影响。很多正常的民事权益、权力,李承都不能享有!

三点因素,可以说明:给李承之前的精神鉴定结果是错误的!

[if !supportLists]1,   [endif]李承和李承的家人(李承与父母),都没有在那个精神鉴定报告里认可并签字。(多年来朝夕相处的家人,都不认可李承有精神病。一次1个小时不到的精神鉴定对话,就能被几个八竿子打不着的外人,给判断为精神病了?这难道,不荒谬吗?)

[if !supportLists]2,   [endif]至今,都没有任何记录、实证:李承或疯或傻的影像或相关案件、案例来佐证这个精神鉴定结果!

[if !supportLists]3,   [endif]事实胜于雄辩。冤案产生之后,李承是自己写的100多页申诉状。去的东丽区检察院咨询,往返于东丽区法院,之后的天津三中院,河东区司法局,建昌道司法所,河北区分局信访,河西区司法局,天津高院,东丽区分局等等……机关单位,这些地方,都是李承自己去的,无人陪同。有的地方李承骑车去,有的地方李承坐公交车。没有一次是坐错,坐过的,更没有走丢走失的情况。自己去,自己回来的!请问:哪来的限制行为能力了?此中毅力,甚至都超过许多“所谓正常的人”。如果,李承见红灯,不是红灯。见绿灯,不是绿灯。李承早就出车祸了!为何,李承此生至今没有一次车祸经历或交通事故记录呢?

如果有此三点反驳力证,摆在现实里!那么,那个所谓的安定医院精神鉴定结果,就是精神鉴定所单方面的、一厢情愿的、臆想推理出的东西(最多只是意见而已)。不具有任何的实证性、公正性!

之前那个错误的精神鉴定结果,不仅堵住了李承揭发天津安定医院2004年个别医护当班人员,对李承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批判之口。也扭曲了李承2020年所发生的肢体接触引发的刑事案件,把:案件里寻衅滋事的张伟,定为受害者。把正当合理防卫的李承,定为精神病打人的人。可谓成为:扭曲是非,违背良知,纵容奸邪的主要促因。真的可悲可叹!让李承在刑事案件里,变成口供弱势的一方,默认张伟夫妻的虚假口供,和张伟事后回家自行做的肋骨轻伤,都是我李承的真实所为!最终判定李承是故意伤害罪,留有刑事案底!和这个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生障碍情况】。(等于李承变成了一个社会里的“半傻子”了,需要配一个监护人。起诉不了,代理不了。这都是哪挨哪的事啊?)

李承在2004年老安定医院误诊之前,及之后。都没有发生过类似灵异现象和精神问题就诊相关记录和情况。说明,2004年9月11日那天,是偶发事件,不是常态情况。2020年8月25日晚,李承被邻居张伟突然袭击,李承合理控制制止,属于正常状态,不是精神病问题!而且2004年到2020年,时隔16年,如果李承是精神病的话,为何16年之后才出现这个精神病呢?为何不是2年后,5后,7年后呢?李承的邻居张伟,当时是行凶打人,情况紧急且恶劣。如果李承被打、被袭击后,傻傻的“干挺着”,楼道里也没有摄像头,之后把李承打成重伤,然后张伟回家了。警察之后再来,谁能证明李承的重伤或身故,是张伟所为呢?(请问,当初的精神鉴定所医生,做出鉴定结果时候,将心比心了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吗?)

补充:作为李承的母亲,我可以证明:李承是一位长年坚持素食的人士,有很深的因果概念,有高等的是非观良知意识。缺点是有一些事情,李承会自己默默忍受,不愿说出来。为人也厚道。2019年李承被一个送外卖的小哥的电动车,撞了一下右腿膝盖。李承见其不是故意的,赚钱不容易,就放他走了。然后的2年多,李承的膝盖一直隐隐的疼。反观2020年8月25日晚,案件对方张伟寻衅滋事过程里,击打了李承的颈部左侧部位,4天后李承才觉得颈部咽喉部位刺痛、不适(伤部开始内肿了)。但是,李承没有医保,只有城镇居民保险,当时是住院才能报销。所以,李承认为疫情期间,医院不安全,看病排队的麻烦,还需要自己自费的原因,并且李承认为颈部被打,过几天应该就痊愈了!李承把颈部被打闷在心里,没有对父母说。因为李承不懂相关刑事经验:留证、看病之类的,能证明对方打人了!而且民警陈哲当时也存在违规、懈怠,案发17天后,才和李承来交流,很多事情都耽误了。(之后这个民警因工作态度问题,被调离金钟街派出所。)

李承颈部的伤情,至今没有好。李承在从看守所释放,一审结案之后。在2022年,相继去了天津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照了颈部CT,喉镜。没有发现伤情。(因为耽误的时间太长了,伤情已经隐蔽了,不明显了。)之后去了天津第一中心医院,联系颈部核磁。因为,李承在2004年在安定医院住院期间之后,于2005年患上慢性鼻炎至今(当时吃安定医院里某些药物所致,之前李承没有鼻炎。)因为鼻炎的偶尔抽吸轻微动作,导致核磁无法成像。天津第一中心医院的核磁检查失败。然后,李承又去了天津总医院,联系核磁!这次成功完成核磁检查。但是,核磁报告结果依然没有发现明显的伤情情况。因为已经2年了,啥也看不到了!但是伤情依然还是存在,李承每天都隐隐的疼(沙沙的不适感)!可能只有国家级,最精尖的仪器,才能看到隐含的伤情!即使之后,依然疼痛,李承也不去医院看了!每天默默承受着。李承的刑事案件里,张伟作为寻衅滋事、且打人的一方。因为金钟街派出所民警案发当晚不记录、不笔录的不正规操作的漏洞、失职,而被张伟钻了空子。回家为了陷害李承,自行做一个轻伤。而李承有伤,却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去看病。(自己厚道的养着,没有记录张伟行凶的事实证明)之后,我徐玉华的糊涂,引起出了一个精神鉴定。阴差阳错的,给李承定为精神分裂,限制行为能力人。过程里,有民警办案里的违规违纪。我家还请了一个敷衍懈怠的不称职律师,逼李承认罪认罚,草草结案。李承和李承家人,上当了!促成冤案!等于是:李承在此案里,被打(至今伤情未愈),又被关押于东丽区看守所100天之久,判为故意伤害罪,留有刑事案底。又留有一个精神分裂、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记录”。 因为李承被孟蕊律师诱导且欺骗,签写了认罪认罚,赔偿对方寻衅滋事且行凶打人的张伟5万元(过度赔偿)! 李承在此刑事冤案里,于身体,心理,人生档案,民事权利,钱财,生活,家人,都受到了严重的伤害!我们想说:对一个长年素食的人的丧尽天良的加害,TA的罪业,绝不是单倍的。

为什么在李承的刑事案件里,被定为犯罪嫌疑人的李承,敢于发重誓,坦然面对因果律的检验,以证自己清白。而被定为受害人的张伟夫妻,反而对发誓躲躲闪闪,至今不敢面对,表现为心里有愧呢?答案只有一个:此是冤案!

李承在之前的刑事案件里,被定为案发时候精神分裂,限制行为及刑事能力人。相关文件有:

津安定(2020)精神病鉴字第489号

津丽公(刑)鉴通字(2021)750号

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津0110刑初721号

此致

国家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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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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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Tech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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