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董杰律师:一人公司股东在诉讼期间做的审计报告能否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
司法观点:一人公司股东提交了公司记账凭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年报审计报告,以证明其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但其中的记账凭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系单方制作,无法核实真实性。而年报审计报告则是在诉讼期间形成,并非该一人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依《公司法》第62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之规定进行的正常年度审计,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无法证明股东与一人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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