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账户余额低于100元不能提现,合理规定还是霸王条款

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是记者,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来获得观众的认可。自媒体内容为王的特点,使得内容创作成为风口,平台希望通过好的作品吸引观众的青睐从而为平台引流。不少自媒体平台为激发用户创作热情,纷纷推出“流量分成”“独家奖励”等激励方案。这本该是平台与用户间双赢的合作模式,但因平台对提现门槛的设置,引发了不少纠纷,比如有的平台规定账户余额低于100元不能提现,这到底是合理规定还是霸王条款?

前不久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内容创作平台稿酬提现所引发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平台是天津某公司运营的内容创作平台,平台以文章内广告的展示量计算最终收益,并为作者提供分润收益。2018年2月,林某在某平台开通自媒体账号,并通过运营产生了收益281.9元。截至2019年6月,林某累计提现216.89元。但当林某再次提现时,网站却提示“余额大于等于100元,可申请提现”“收益出账期:每月11日10点前”“提现申请期:每月11日10点至15日24点”等规定。上述规定使林某账户中的65.01元余额一直未能提现。林某认为,天津某公司未在平台服务协议中明确提现条款,且现有提现规则有违公平原则,故将天津某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为无效条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平台是自媒体内容创作、分发平台,用户通过在平台内创作内容来获取收益。根据案涉合同的性质和目的,有关创作收益计算、支付、提现等约定就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案涉条款“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是某平台预先拟定并面向众多平台用户统一公示、重复适用的条款,事先未和用户磋商,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是某平台为了便于管理而设置的规定,其在已设置了提现时间及频次标准后,又叠加限制了提现金额标准,且未向用户提供注销账号后的提现渠道或其他替代性补偿方式,单方面怠于承担平台应尽的向用户支付收益的义务,不合理地限制了用户自由支配其个人财产的权利。平台设置的上述提现条款,涉及利用自身互联网平台优势地位滥用契约自由原则、不合理扩张自身权利,致使包括林某在内的部分影响力较小、收益增长不稳定的用户,无法在可预期的、相对固定的期限内支取其自有财产,有违公平原则,故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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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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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Tech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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