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筑工程领域中的表见代理认定问题
浅谈建筑工程领域中的表见代理认定问题---by 杨阳
近日,笔者观察到在众多的工程现场,一些项目经理擅自雕刻项目印章,模仿项目经理签字,造成了令人痛心的财产损失,无论是私人财产还是国有资产都未能幸免。这种行为的猖獗,犹如一只贪婪的黑手,伸向了无辜的财产,将其一一吞噬。
这些项目经理,原本应是项目的守护者和引领者,却变成了蚕食资产的蠹虫。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私刻印章、模仿签字,犹如狡猾的狐狸,巧妙地绕过了监管的篱笆,使得项目的资金安全如同纸糊的窗户,一触即破。
这样的行为,不仅损害了项目的正常运作,更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笔者呼吁,应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监管和惩处力度,让这只贪婪的黑手无处藏身,让项目的资金安全得到坚实的保障。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和投资者,提高警惕,切勿被这些不法分子所蒙蔽,共同维护一个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
这大多和表见代理有关系。即项目章的加盖以及项目经理的签字是否能够使得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限,最后可以成功向施工单位进行追偿的问题?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0日发布的《商事合同案件适用表见代理要件指引(试行)》,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两个关键要件。首先,权利外观要件,这意味着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必须呈现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如同穿上了代理权的外衣,使外界误认为其有代理的资格。其次,主观因素要件,即合同相对人必须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他们的信任必须是合理且没有过失的。
当我们探讨本案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时,以下三点成为了判断的重要依据:首先,我们需要考察合同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历史,因为历史交易记录往往能反映出双方之间的信任和依赖程度;其次,双方的相互熟识程度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相对人熟悉被代理人的代理习惯或授权模式,他们的信任可能更加合理;最后,合同相对人的注意义务与交易规模大小是否相称也是评判的关键,相对人在交易中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以及交易规模的大小是否与其所尽的注意义务相匹配,都将影响表见代理的判定。这三点综合考虑,才能更准确地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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