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构建(七)-24-28

(老朱说养老-24-28)供需结构失衡及其对未来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限制。供给和需求是养老服务体系的两个重要环节,虽然养老服务生产即消费特征使得其供给不具有弹性,无法依据需求的状况随时进行供给调整,二者应很难达到完全匹配的状态。二者的匹配程度越高,服务越能得到充分的“消费”,这就意味着整个养老服务体系越趋于完善。但根据我们的调查,从几个相关城市来看,养老服务供给不能很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特别是优质养老服务机构的提供需要进一步加强,否则就会限制我国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和整体建构。

养老服务供需不平衡是当下我国养老服务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养老服务供给内容与需求内容存在严重脱节,在优质公办养老机构床位“紧俏”与一般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滞销”之间存在突出的结构性矛盾(张园,2018);在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等方面,现行养老服务供给充足,而在养生护理、医养结合、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方面明显供给不足。这一问题还表现为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不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升级态势明显。在物质生活得到充分保障之后,老年人更加追求精神生活的高品位、社会生活的深参与,其对养老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向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转变,这势必给优质养老服务供给带来严重挑战。(老朱说养老-24-28)

养老服务供需结构的资源配置及重构。根据上述经验分析以及养老服务供需失衡情况来看,我国养老服务供需结构存在明显的二元对立。首先,地域发展不平衡导致供需结构在资源配置上的不平等。我国由于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各地区对养老资源的占有也表现出收入分配上的时间差距与贫富地区上的空间差距,从而引起供需在结构上的二元对立。我们在调查中也观察到,这在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表现得比较突出。其次,养老服务体系制度建立者们的能力基础决定了资源配置的均衡程度。吉登斯(1998)认为,资源产生权利,但权利不是资源,而是行动者在社会环境中对资源的支配能力,即物质配置与组织能力,当前养老服务实践过程中的行动者对于养老服务制度建构具有关键性的影响。最后,上述两种原因导致第三种情况,即在我国养老机构中表现出的供需结构的矛盾尤其明显。行动者在行动过程中更多考虑的是资源配置与否而不是资源配置均衡与否,正如前述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不一定是老年人迫切需求的内容,从而导致供需结构错位。这就要求我们从制度重构的角度考虑养老服务提供的合理性及其资源配置的平衡问题,以使资源能够得到更好地利用。

当前,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超过2.6亿人,这是一个庞大的消费群体,在养老服务方面有着巨大的需求。诸多地产开发商、保险公司等大企业把发展目标纷纷转向养老产业,大批资金流入养老市场。但现下对养老产业发展的探讨基本聚焦在价格与使用价值平衡的经济学问题上,很少涉及社会结构层面的问题。社会结构层面需要探讨的是老年人对于养老服务的需求与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养老供给是否在需求结构上能够达到平衡,重点针对的是老年人的需求,而非单纯的供给量。前述调查分析结果显示,目前许多养老机构的发展只是单纯追求供给量,忽略了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即供给与需求双方分割、各有目标:一方面是供给方政府、企业、社区、社会组织等,在提供养老服务时常常考虑的是公共服务的计划。另一方面,广大老年群体的需求往往是个性化的、具体的,常常表现在服务的细节上,很多需求不是靠建有高端星级养老院就能满足的,因而形成了养老的供给与需求二元对立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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