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缺失是最大的悲哀
前几天,一位朋友问我之前是否和某p公司合作订购了其电影卡?
我告知朋友多年来我们一直是与D公司合作,没有更换过合作商
于是朋友发来一份合同,是某P公司与我们签订的采购合同,上面居然有我们单位印章
于是赶紧找来单位印章对比,发觉印章有明显区别,一个是外圈单环,另一个是外圈二环
不用说,是网上自己制作的电子章。
为了达到目的居然制作假章铤而走险,这是犯罪行为,我们是不是应该送送他?
让他去享受一下高墙内“军事化的集体生活”。
昨天,也收到一份D公司的推销材料,证明曾与某某公司合作过
恰好某某公司是我们同属一个集团的兄弟公司
问下来得知从未与D公司有过合作!
不过这次没有见到假章
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居然丧失了诚信
倒退啊!
这个世上我们还能相信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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