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抗辩权:认为对方有财务风险就拒绝交货,会构成违约吗?

    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一方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对抗另一方的履行请求权,有权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在《民法典》里,合同履行抗辩权,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不影响后履行的一方追究违约责任。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除了要认定对方是否有无法履行合同的风险(如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有转移财产的逃债务行为,或者是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等),还要判断对方是否能够提供担保。如果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有提供适当担保,那先履行的一方,除了行使不安抗辩权,还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所以认为对方有财务风险且能够证明风险情形存在,而拒绝交货,这是行使不安抗辩权,不会构成违约。

参阅《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五百二十六、五百二十七、五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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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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