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的,按法定:《民法典》第691条下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
作者:吕东平
摘要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1条为依据,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在合同双方未明确约定实现债权费用承担时,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确定责任主体。通过分析第691条的立法精神及其实践应用,强调守约方在缺乏明确约定情况下,有权要求违约方及保证方承担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一、引言
《民法典》第691条作为保证合同的重要条款,明确规定了保证范围,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然而,在合同实践中,常出现双方未就此类费用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此时,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确定费用承担主体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法律依据与案例分析
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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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一条款为确定保证范围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指出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时,实现债权的费用应纳入保证范围。
2、案例分析
在我所见到的某案例中,法院面临的问题是: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服务协议及被告出具的承诺函中均未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实现债权费用进行约定,原告是否有权主张这些费用?根据《民法典》第691条的规定,法院应认定在双方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属于保证范围的一部分。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违约方及保证方承担这些费用。然而,遗憾的是,该案例中的法院未能充分理解并适用第691条的规定,错误地驳回了原告的主张,严重违反了《民法典》的第691条之规定。
三、法理分析
1 、公平正义原则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在合同关系中,当一方因对方违约而需采取额外措施以实现债权时,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这既是对守约方损失的弥补,也是对违约行为的法律制裁,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2 、鼓励诚信履约
明确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主体,有助于增强合同双方的诚信意识。当违约方需承担包括实现债权费用在内的全部损失时,其违约成本将显著增加,从而促使其更加谨慎地履行合同义务,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
四、结论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691条为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合同双方未就实现债权费用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依据该条款要求违约方及保证方承担相应费用。这不仅是对守约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违约行为的法律制裁,有助于维护法治秩序和公平正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严格遵循第691条的规定,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裁判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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