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还贷

二、从民法角度分析“提前还贷”的请求权基础及违约责任

合同是银行与消费者权利与义务的明确约定,而法律法规则是银行运营不可逾越的红线。提前还贷的权利基础,一方面源自贷款合同的约定,另一方面则是法律的规定。

(一)根据合同约定提前还贷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购房者与金融机构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享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的自由。《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自愿原则,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购房者有权与金融机构在合同中就“提前还贷”事宜做出明确约定,若银行与购房者在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中已对“提前还贷”做出明确约定,则依据“契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双方都应遵照执行。一方面,购房者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进行提前还款;另一方面,银行也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受理购房者的提前还贷需求,协助购房者完成提前还款。

由于提前还贷会增加银行的人力成本、减少预期利息收入,并对资金运营产生影响,因此,大多数商业银行在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中都会约定提前还贷为违约行为,并收取违约金。在这些违约条款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并且银行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对提前还贷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优先执行合同约定,并且提前还贷是否构成违约,主要取决于贷款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如果合同中仅规定了可以提前还贷,但未规定收取违约金(或补偿金),那么银行不能随意收取此类费用。

(二)根据法律规定提前还贷并视情况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对提前偿还贷款的情况进行明确约定,且事后也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购房者提出提前还贷的要求时,其权利与义务则需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否则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时,利息的计算应基于实际借款期间。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的规定,债权人通常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并不适用于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若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导致债权人产生额外费用,这些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由此可知,在双方未对提前还贷进行约定且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只要借款人的行为不损害银行的利益,银行便无权拒绝借款人的提前还贷请求。

在实践中,关于购房者“提前还房贷”是否会损害银行利益的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一方面,借款人提前还贷使银行能够重新占有和支配这部分资金,银行可以将这些提前回收的款项再次投入贷款和投资业务中,从而有机会获得更多收益。另一方面,提前还贷导致银行无法获取原本预期的全部利息收益,同时银行再次办理贷款业务也会产生额外的成本,因此银行可能会主张这种行为损害了其利益。特别是在当前各金融机构普遍面临“资产荒”的经济形势下,银行通过合理的评价与计算方式确定“提前还房贷”行为所增加的成本费用,并要求提前还款人承担这部分费用,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的实际可行性。但若银行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则购房者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期间来偿还利息,无需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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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倾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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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Tech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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