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高空坠落的火钳砸中身亡
9月27日,有网友发视频反映,江苏南通崇川区天生港镇街道一小区内,一阿婆被高空坠落的火钳扎到后背。据悉,阿婆可能已不幸去世,火钳是高空作业人员无意掉落,警方已找到相关责任人。
唉,又是一件关乎人命的案件,人命是大事,但是不幸中的大幸,现在已经找了坠落火钳的高空作业人员了,也就是找到责任人了。
案件虽大,但是本案的法律关系却很简单,争议比较小,在本案中,由于坠物是高空作业人员无意掉落,而非故意抛掷,因此主要涉及民事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所以,本案中,高空作业人员作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阿婆及其家属各项损失的责任。至于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费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则需要分析该高空作业人员是谁聘请的,物管有无查验该高空作业人员的资质,如果物管公司没有履行好这些核查高空作业人员资质,没有在地面划出危险警示区,甚至随意让这些高空作业人员进进出出,随意作业的话,那么物管公司也要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当然,本案也仍有小概率的机会构成刑事犯罪,因为,如果高空坠物是故意为之,且情节严重,则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相关规定。至于具体有无犯罪的故意,则应当交由相关机关进行调查确认。
希望这种事不要再发生,毕竟谁会天天抬头看,也请相关单位,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在地面也相应地划出危险警示区,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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