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男子高空抛物致死案被核准死刑

6天14次高空抛物砸死路人,00后男子被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刑法》中对于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才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为什么本案的高空抛物能判到死刑这么重的刑罚?普通的高空抛物犯罪,一般不会判死刑。本案并不是典型的高空抛物犯罪,而是典型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媒体将其称为“高空抛物致死案”,虽然形式上貌似符合,但由于与典型高空抛犯罪存在混淆,难免有带节奏之嫌。应当改成:“高空砸人致死案”。我们回顾一下案情:,28岁女子在吉林长春某小吃街买烧烤时,被周某从32楼高空投掷的砖头砸中额部,不幸离世。据检方指控,被告人周某(2000年出生)因不能自食其力,产生厌世、仇视社会情绪,遂预谋采取从高层建筑物上多次投掷砖头等物品的方式,以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员生命。据被告周某供述“自己想死不敢跳楼,想扔砖头砸死人”,并称“希望安乐死。”然而在6天时间里,周某先后向地面投掷了两桶5升桶装水、3罐未开封可乐、8块砖头,砸中楼下小吃街3名食客及摊主,致1死1伤。所以我们能看到,被告周某秉着“想死随便拉个人当垫背”的想法,采取高空抛砖头的方式多次砸人的行为,不能简单的按“高空抛物罪”处理了,其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完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一点都不冤枉。依据《刑法》第115条第1款之规定,致人死亡,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种人胆小又懦弱,他一心想求死。但是找不到合适的方法,所以只能通过高空抛物的这种方式来寻求。真的太丧心病狂了,无法想象。翻看整件事情经过可以知道,在女子出事前,有人已经因为高空抛物报过警,已经出现了以危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警察也过去调查过了,但毕竟那是32层的公寓,警方短时间也很难锁定目标,以至于犯罪嫌疑人继续实施同类行为,直至造成更大悲剧。而物业等管理部门也难辞其咎。毕竟在短时间内屡次发生高空抛物的情况下,物业等有关单位仍然没有采取任何排查和预防行为,应当承担管理责任。这个时候,死刑才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死者的告慰,也是对家属的交代。这大概就是死刑存在的意义,所以说死刑不能废除。要不然,怎么去收拾这些丧心病狂,报复社会的人呢。马律师觉得,无论何种原因,都没有残害无辜生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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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ing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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