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现阶段农村发展的简单思考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第六部分“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中对农业农村发展做出两方面要求:一是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二是要“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这为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前提下,顺应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需要,建设农业农村发展长效机制,提升农村发展内生动力提供了根本指导。
一是要把握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2023年开始,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相继到期,因此《决定》提出要“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为广大农民吃下“定心丸”。在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承包权的前提下,完善土地流转机制,把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规模化经营的关口,紧盯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红线底线,以土地节约集约赋能农村高质量发展。
二是要发展完善农业经营体系。应当明确,在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内,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户仍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盘,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模式在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和解放农村生产力的同时,存在生产经营规模小、与市场衔接不紧密等问题,必须在坚持家庭经营基础上,推动构建现代化农业经营体系。一是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有致富能力的小农户发展家庭农场,促进农民合作经营,用好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助理农民致富增收。二是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让农业与市场接轨,在小农生产基础上促进生产规模化、经营现代化,延长生产链条,从原料供应向产品供应转变。
三是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集体经济是我国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利用农村集体资源条件,因地制宜探索资源发包、资产参股、村企联建等多样化发展途径,切实增强集体经济发展内生动力。要实事求是,绝不能搞层层下指标、“一刀切”的“面子工程”,要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体系,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充分保障村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严格控制集体经济发展经营风险,确保集体经济为集体,用切实的收益造福农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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