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蒙尘:江西修水一起案件引发的质疑》

在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一场看似普通的纠纷案件,却隐藏着诸多不公正与疑问,让一位老党员吴杨信深陷其中,苦苦寻求正义的曙光。

案件的起因源于高金玉的意外死亡。高金玉在生命垂危之际,经过政府政法部门组织的两次调解会议。第一次调解会议上,高金玉的老婆陈沾梅陈述了事因过程,称是吴文寿肩椽皮走在前,高金玉走在后,吴文寿在二楼滑下一块橡皮,打着高金玉右脚,高金玉为避让橡皮摔下。在众人皆知的情况下,申诉人吴杨信才了解到此事,并被要求补偿医疗费壹万元,有收款条为证。第二次调解,虽认定吴杨信无责任但有连带关系,在政法书记胡九江及司法员要求下,吴杨信承担替代责任,补偿安葬费 5 万元和医疗费 5.5 万元,问题本应就此了结。然而,四个月后风云突变。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令人费解之处。首先,对于承揽与定作关系的认定被忽视。吴文寿作为任务的雇主,包工揽头,选任人,用人多少由其决定,将 101 根树料从一楼搬运到二楼楼顶应属定作关系,且有吴文寿 2021 年 2 月 24 日笔录为证,也符合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定作规定,但却未被依法认定。

其次,在劳务雇佣关系的认定上也存在偏差。非认定劳务雇佣关系,却在判决中让无过错的吴杨信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 1192 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接受劳务一方在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责任,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提供劳务一方自己造成损害的,应当由自己承担后果,接受劳务一方不承担侵权责任。

再者,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判决结果极不公平。高金玉的死亡明明是吴文寿过错造成,法庭自身有三次笔录却未被采用,反而判吴杨信承担举证责任,在吴杨信上诉期向九江中级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据证明时也不被采纳,导致吴杨信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高金玉自身患有十一种病,最后因肺炎切开支气管并放弃治疗,可判决却不以事实为依据。

此外,责任划分也极为不公。吴文寿作为本案被认为的主犯,却仅承担 1% 的责任,而无过错的吴杨信却要承担 49% 的责任。县审判官陈济瑛、市黄艳丹、省级胡媛等人在处理此案时,使用 “无不当、并无不妥” 等话语,纵容错误判决,让人质疑司法公正。

同时,案件中还存在三个疑问。其一,为华君、周义生作为法律监督官,为何越权管辖人民政府工作成果?为何未立案却主持法庭两次庭审?为何草里寻蛇打?其二,政府权威邀请的司法员、法庭、公安、两村领导的组织性调解,到底有没有作用和法律效果?其三,经政府调解的结果是收款条,法官却不承认有效协议,这是否是政府及司法员的不作为?

起诉方面也存在问题。吴杨信没有被告资格却当上了被告,且案件内容为劳务责任受害纠纷一案,但实际上,从劳务性质看,应是定作与吴文寿接洽,搬运属于承揽关系;从受害角度,是吴文寿过错造成,众所周知;从纠纷来说,本已通过政府调解自愿接受,有收款条为证,却疑似背后受法官操纵而改变主意。状文中称未有安全措施的环境中作业也与事实不符,现场明显有钢筋护栏。二楼滑下橡皮导致高金玉在危险处摔下的说法也站不住脚,一是并不危险,有防护设施,二是事故原因据高金玉老婆陈沾梅所说,是吴文寿的过错,并有证人证据证明和派出所监控视频。

吴杨信作为一位老党员,忠诚请求取辩冤枉判决,恢复名誉;含冤四年,精神痛苦且损失经济开支,应按照民法典 1166 条承担法律责任;严格纯洁法律队伍,清除牛鬼蛇神,为人民和社会负责;承担替代责任的经济补偿,依法追偿讨回公道。

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关注此事,让正义不再蒙尘,还吴杨信一个公道,也让法律的尊严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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