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时,可以在扣除非违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合理成本后,按照非违约方能够获得的生产利润、经营利润或者转售利润等计算。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违约方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未实施替代交易,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甲公司支出的差旅费与仓储费是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合理成本,在确定可得利益时应当扣除。故AB项正确。若甲公司实施替代交易,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则可以向乙公司主张替代交易与合同价格的差额2万元,故C项正确。若甲公司未实施替代交易,则可以请求乙公司赔偿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3万元。
共有 0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