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雇主
员工与雇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在一定社会范围内的许多人眼里视作一种剥削与被剥削关系,也就是雇主是剥削者,员工是被剥削者,这样的认知也就导致了员工反抗雇主是正常合理的,是极具正义的。
员工与雇主关系被界定为剥削与被剥削关系,是因为员工雇主关系的结果定义存在一个所谓剩余价值的东西,这种剩余价值是员工创造的,被雇主无偿占有了,所以称为剥削。
社会中确实存在剥削,也就是一方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资源,但剥削存在的前提是关系主体间存在不平等的关系,也就是如果主体关系平等,那就不可能剥削。
而员工雇主关系形成的过程是双方相互自由自主选择的结果,而且双方关系持续的过程是各自基于关系形成初期相互的承诺而持续的,也就是员工承担约定责任,雇主提供工作条件并按照工作结果支付相应报酬,显然双方关系是平等的,不存在任何的强制,如果在关系持续过程中任何一方认为与自己预期不符,也都可以约定解除关系,所以不可能存在剥削。
把员工雇主关系视作剥削,关键的在于杜撰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剩余价值。
所谓剩余价值就是劳动者所生产的新价值中,劳动创造的价值和劳动报酬之间的差额。这也就是说只要劳动生产出的产品就有价值,把价值视作客观存在事物,那如果这样的话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惊险的跳跃”。
这种观念只承认员工的劳动而无视雇主的劳动,更无视雇主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耗费的精力和担负的巨大风险,似乎只要员工聚合到一起就能自发地创造出新的价值。
而事实上,员工只是生产过程中的要素之一,要完成价值创造,还需要雇主提供土地、厂房、设备、工具、原辅材料、零件部件等更多的生产要素,更为重要的是离不开雇主合理组合各种生产要素耗费智力、精力、体力等。
生产过程的结果只表明完成了价值创造,而价值变现以及与价值变现相关的投入与风险更为关键,作为生产过程的员工已经不再参与这一过程,而且按照约定,生产过程的员工已经可以获得与其预期相符的报酬,这也是员工雇主平等关系的具体表现,根本不存在什么剥削可言,可见员工雇主关系中所谓的剥削根本是无稽之谈。
然而,错误的认知必然导致错误的行为。由于这种员工雇主关系定性,使得双方本应以合作共赢为主的关系形式转变为争斗与对立对抗,员工以消极怠工、甚至刻意破坏为荣,也就是说,就基本的价值判断而言,这种消极怠工与破坏行为都不是正常的人的行为,如果剥削存在的话,作为员工完全可以选择不接受雇佣而不被剥削,而不是毁坏任何资源。
社会发展的趋势表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合作共赢关系,以共赢为目的,以合作为手段,虽然由于人有各自不同的需求与利益,由此也表现出一定分歧,甚至还有所谓争斗的行为,但是,争斗绝不可能有互利共赢结局,必然就是两败俱伤,正确的对待分歧的方式是竞争,也就是正常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形式是竞合关系,根本的目的都是为了互利共赢。
天地广大,时日久远,人与人都有不同利益需求,不同的人完全可以选择与自己价值观念相同的人相处,如果认为是不共戴天,结果就是相互毁灭,毁灭一切,毁灭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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