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秀洲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及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秀洲区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以国家、省、市科技发展战略和全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在区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科技局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遵循依法、规范、高效、开放、公正、科学和鼓励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六条 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是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主要议事机构。
第七条 区科技局是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及评审;
(二)下发项目立项文件,同时抄送区财政局予以下发项目经费文件;
(三)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四)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成员职责参照《嘉兴市秀洲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秀洲政办发〔2011〕52号)规定。
第九条 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区科技局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十条 秀洲区科技计划项目由重点工业类项目、农业项目和社会发展领域项目组成。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一般按发布指南、受理申请、项目初审、专家评审、部门联审、会议决策、社会公示和项目签约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每年上半年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计划项目支持的方向和范围,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方式和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在秀洲区登记注册,且税收隶属关系在秀洲区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且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及组织管理等;
(四)项目申报单位没有正在实施的或应验收未验收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且不在禁止申报科技项目限制期内;
(五)符合当年度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具体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应提交秀洲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对申请的项目是否符合年度申报指南的规定进行初审。
第十六条 初审通过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阶段,由区科技局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评分。
第十七条 区科技局综合专家评分及项目科技创新情况等提出拟立项项目清单,提交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区科技局负责将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项目清单在区政务公开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确定为区当年度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立项文件由区科技局下达。列入区科技计划的项目,通过项目合同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经费补助
第二十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补助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对于重点工业类项目,视专家评分情况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且补助额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15%;
(二)对于农业项目,视专家评分情况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且补助额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15%;
(三)对于社会发展领域项目,视专家评分情况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立项时拨付经费补助的50%,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的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补助文件由区科技局提交相关资料给区财政局后予以下达。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立项项目的研发投入费用(含单位自筹部分的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并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要求开支,专款专用。
第五章 实施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立项的项目均应签订由区科技局统一印制的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 项目取得重大进展与突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要及时报告区科技局。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区科技局组织进行中期检查,督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检查的结果作为项目分批拨款和评价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立项项目完成后,均应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区科技局组织进行,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技局审核同意后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组织实施、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经费投入、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的项目完成日期到期后2个月内向区科技局书面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的项目完成日期到期前1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提出项目延期验收书面申请。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各类验收文件和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部门审查。各类计划项目必须提供下列验收文件和资料:
(一)嘉兴市秀洲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
(三)项目技术工作总结、技术检测报告或成果鉴定报告,知识产权(专利)等材料,因产品、设备或工艺无法作出第三方检测证明的,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权威部门作出证明;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和项目新增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补助经费超过1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提供资质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需披露该研发项目有无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经费预算和实际支出的差异情况、经济指标目标与完成的差异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取现场或会议验收的方式,验收时组建不少于5人的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提出验收意见。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不通过验收”结论具体分为“结题”和“终止”。验收结论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按期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的项目,视为“通过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通过验收”:
(一)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与合同规定有较大差距,完成合同任务不到80%,或关键创新指标未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给予六个月的整改期,经整改完善达到要求后,须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不可抗拒等客观因素造成项目不能验收的,可申请结题。
第三十六条 申请结题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实施工作与技术总结报告、项目合同书(复印件)、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符合结题条件的相关证明等材料,报区科技局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结题评审。同意结题的,由区科技局出具结题意见,项目结余的补助经费不再拨付。
第三十七条 对于因承担单位存在以下情况导致项目不能结题的,由区科技局对项目进行终止,并通过区政务公开平台进行通报: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半年内未提交验收申请,且未向区科技局提交延迟验收申请报告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未通过接整改通知后半年内仍不申请验收,或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
第三十八条 区科技局在项目结束后,将相关资料及时存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的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申报立项和项目验收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的;
(二)无故不执行项目合同的;
(三)项目因违规实施而被终止的;
(四)不按规定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的;
(五)截留、挪用项目经费或违反项目资金管理的;
(六)其它违反科技计划项目规范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嘉兴市秀洲区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4]2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秀洲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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