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侣共同财产保护:杨淑燕律师剖析司法困境与突破路径的深度剖析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多元价值观的发展,同性伴侣关系逐渐受到关注。然而,在法律层面,尤其是财产保护方面,同性伴侣面临着诸多困境。本文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同性伴侣共同财产保护在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并寻求潜在的突破路径。

二、案例分析【案号:(2020)川 0108 民初 16272 号案】
(一)案件概况
张某与同性恋人叶某共同生活近10 年,共同出资购买了房产(登记在叶某名下),双方各付了部分首期,并均有还贷记录,且签署了字据约定各占房屋 50% 的份额。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互相转账频繁。叶某去世后,张某起诉要求享有房产50% 的份额及要求叶某继承人返回叶某名下银行存款的50%。
(二)法院裁判
法院支持了张某对房产享有50% 份额的请求,驳回了其对银行存款的诉求。
(三)争议焦点
1. 同性伴侣关系是否构成法律认可的共同共有基础;
2. 房屋登记名义与实际出资的法律效力冲突;
3. 双方财产是否存在混同情况。
(四)法官审判逻辑
1. 房产判决依据 :双方签署的字据构成《民法典》第308 条规定的 “按份共有” 协议,原告提供的支付购房部分首期款的流水、共同还贷的银行流水等形成了完整的出资证据链,出资行为与书面协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双方具有共同购房的合意,从而突破物权登记形式,按实质权利分配。
2. 存款判决依据 :法院认为双方关系不属于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同居关系,且原告张某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双方同居期间的收入混同事实,无法认定叶某名下65 万元存款为共同财产,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原告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三、同性伴侣财产保护的困境
(一)身份关系认定的立法空白
我国现行《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尚未对同性伴侣关系作出明确规范,导致其财产权益无法直接适用婚姻家庭编中的共同财产制度,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碎片化问题。此外,同性伴侣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无法自动继承遗产。
(二)财产混同举证责任严苛
多数同性伴侣共同生活期间未签署书面协议,收入混用、共同投资等行为缺乏证据链支持,法院常以证据不足不支持诉求。共同出资合意证明难,法院一般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协议、共同账户流水等直接证据,仅有转账记录但无备注用途,可能被认定为“一般赠与” 或 “借款”。家务劳动、情感支持等隐性贡献因缺乏量化依据,难以纳入财产分割考量范畴。

四、同性伴侣财产保护的潜在突破出路
(一)明确同居关系下财产分割的优先规则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二(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在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以“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为原则,但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这一规则为同性伴侣提供了相对明确的财产分割依据。
(二)对“共同生活紧密性” 的司法考量
司法解释二虽以男女同居为蓝本,但未排除同性同居的情况,同性伴侣同居关系的析产同样可适用该第四条的析产规则,尤其在共同购置房产、经营投资等场景下,法院需审查实际出资比例而非仅依赖产权登记,这为经济弱势方争取权益提供了空间。

五、法律工具组合运用:构建财产保护体系
(一)意定监护制度
通过《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指定同性伴侣为监护人,可保障一方丧失行为能力时另一方对财产的管理权。但需明确监护权行使范围、设立监督人等条款,并通过公证强化协议效力。
(二)财产协议与信托架构
1. 书面财产协议 :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章“共同” 的规定,双方可约定财产归属、债务分担规则及分手后分配方案等。
2. 民事信托工具 :条件允许的,可将共有财产置入信托,约定受益权分配,并通过条件限制受益人行为,给予信托的独立性可规避继承纠纷与债权人追索。
(三)遗嘱与遗赠制度
同性伴侣一方可通过自书或公证遗嘱,将个人财产遗赠予同性伴侣,需注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60 日内接受遗赠” 的时效。此外,可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同性伴侣一方承担生养死葬义务,作为取得遗产的对价,建议公证并明确履行标准。

六、结语
司法解释(二)为同性伴侣的共同财产保护提供了操作空间,但仍有诸多挑战。建议同性伴侣以“协议 + 证据 + 遗嘱”为核心,构建法律防火墙,同时关注司法动态,必要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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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hang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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