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不是法外之地:首例生成式技术涉黄案敲响技术伦理警钟红线
一、案件背景与犯罪手段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柯某某(大专学历,网文作者)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翻墙软件访问境外网站,利用AI文本生成工具批量创作色情小说,并在境外黄色网站及另一平台发布、售卖,累计生成约760篇(次)作品,非法获利22873.95元。经鉴定,其提交的7篇小说均被认定为淫秽物品。
柯某某通过AI技术大幅提高内容生产效率,以低成本快速生成大量低俗内容,并借助境外平台规避国内监管,形成完整的非法牟利链条。其行为不仅突破技术伦理边界,更对社会公序良俗造成恶劣影响。
二、判决结果与法律依据
2025年3月14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以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柯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12。
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明确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本案中,柯某某虽非法获利仅2万余元,但因涉及技术滥用与跨境传播,法院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情节严重”,需承担刑事责任35。
量刑时,法院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13。
三、案件警示与社会意义
技术滥用风险凸显
AI技术降低了违法内容的生产门槛,本案暴露了生成式AI被用于非法领域的隐患。法律专家指出,AI生成内容与传统违法手段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利用技术从事犯罪活动将面临同等追责35。
司法实践确立先例
该案为全国首例AI生成淫秽物品牟利案,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了司法参考,明确“技术中立”不构成免责理由,使用工具的性质取决于行为目的35。
平台与个人的双重责任
检察官强调,AI开发者和平台需加强内容审核机制,个人用户应严守法律底线。任何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无论范围大小,均可能触犯刑法35。
四、技术与法律的平衡挑战
此案折射出AI时代的新矛盾:技术便利性与法律监管的博弈。柯某某通过AI“低风险牟利”的幻想被打破,反映出执法机关对技术犯罪的打击效率提升。专家呼吁,需进一步完善AI伦理规范与法律框架,防止技术成为犯罪“帮凶”,同时引导技术创新服务于社会正向价值。
(本文综合自2025年3月14日公开的司法判决及相关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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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ing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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