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精神卫生领域及附带的司法精神鉴定行业,待完善的路,依然任重道远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对应参考案例:天津市河东区法院 (2025)津0102行初19号
作者观点如下:
1此行政案核心问题是司法精神鉴定的程序与严谨度问题:
此案其实也是李承此前在东丽区产生的刑事案件的一个衍生问题的诉讼。天津安定鉴定所,给李承做出的精神鉴定报告,虽然属于相对事后的、案外的信息材料,但是间接推动了给李承刑事致冤的不良作用。虽然一个刑案的判决,是由公安、检察院、法院三方共同的产物。但是,看似不起眼的司法鉴定结论,却给案件间接的起到了定性的效果。检察官、法官,基本上都不是案件的亲历见证人。所以,只能看派出所和司法鉴定所给他们提供的相关材料来判定案件。可是派出所的民警和鉴定所的鉴定人,不是天使,也是凡人。他们之中也可能有腐朽败坏、违规违纪者。全国各地出现的派出所与鉴定所的私下勾结,出虚假鉴定的案例也不鲜见。所以,派出所和鉴定所,作为案件基础材料的提供者,其实起到了重要作用。他们的良正与否,间接或直接影响案件最终判决。
而作为此案核心的精神鉴定报告,本人李承当时(刑事一审出判决之前)确实没有拿到,不知道报告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此事,我母亲徐玉华可以作证。其实在2023年时,我家发现案件里的问题,曾经多次投诉金钟派出所民警相关错误。然后,涉事民警岳沫池面对派出所所长问责,谎称当时报告给李承了。我妈妈徐玉华,听到民警的谎言后,就气愤的哭了。说明,民警也是人,不是神或天使。他们对应的职业,代表正义。但是民警的个人,不直接代表正义。什么性质的民警都有。当时,为何派出所民警不给李承精神鉴定报告复本呢?
因为怕李承提出异议或发现案内一些关键的可疑部分。不知道报告内容,就提不出对应的异议。可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异议的诉求就被耽误了。近乎于变相成为默认的状态。那么,派出所就容易结案了,以李承有精神问题打人定性此案。但是,案件的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事实是:张伟对本人李承寻衅滋事并殴打本人,本人当时作为36岁的人,没有残疾,在所在案发环境没有监控、当时本人独居、因夏天衣着少的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本人必须对行凶者张伟控制和制止。这样做很合理、正当。在民警到场的第一时间执法记录录像可知,张伟当时只说嘴破点皮和李承咬了张伟手腕一口,其余再无其他情况。然后,民警将我俩带到派出所。在派出所里张伟也是说李承打了他嘴一下,再无其他。民警当时也给张伟脸部的嘴处拍照2张,就完了!警车拉我和张伟回家,张伟直接下车、上楼回家,没直接去医院。但是,事后张伟莫名其妙的多出~诸如颈部、后背被多处抓伤,肋部二级轻伤。张伟夫妻口供言之凿凿说这些伤是李承当时打的。(对于这些口供,张伟夫妻至今不敢发誓,心里有愧。)
如果张伟案发当晚从派出所回家后,才产生的莫名其妙的与案发第一时间民警到场执法记录里不相符的新增伤情,就明显的很可疑,大概率是张伟为了陷害李承一个刑事罪名和后续的钱财讹诈计划,而自行苦肉计,对自己身体进行轻度伤害,然后诬陷说“这些他自做的伤”是李承所为。
重点(1):
既然,天津安定医院鉴定所,要判定李承案发时候的精神状态?那么,请问:案发第一关键的资料,是不是案发时民警到场执法记录视频呢?这个视频,是存在的。因为,这两段视频,本人李承已经在2023年10月在河东区行政复议中心,与工作人员李智在影音室里看了。连行政复议的人员,都说:从执法记录视频里,可见李承并没有实际犯罪行为,张伟也没有什么明显被抓伤或被严重殴打的表现。张伟只说嘴破点皮和手腕被李承咬了一口而已。没有别的了。
而之后,李承却以张伟肋部二级轻伤而定罪。不可思议!
作为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从事这么多年的司法鉴定工作,民警第一时间的执法记录视频,难道不知道吗?不去作为最关键、最核心的鉴定要素吗?说明:天津安定鉴定所,给李承的鉴定流程,纯属是一个走形式的、装样子,最终要依从金钟街派出所民警的意愿目标而出的鉴定结论。并不像他们所说或外界认知的,鉴定所出结论~具有独立性。
所以,放弃对民警第一时间执法记录视频的研判,而关注事后的那些所谓的口供证言,是舍本逐末的、不公正、不客观的违背职业良知、标准的丑陋做派。
重点(2):
从天津安定鉴定所,不把鉴定报告给予李承。而是三份复本,只直接给到金钟街派出所。李承作为被鉴定人,在结论的获取方面,反而成为路人地位。如同电视剧里的桥段,一个病人去看病,最后的诊断报告,却给了这个人的儿女。那么,大概率的剧情就是儿女要隐瞒这个人的病情,不让其知道。
而金钟街派出所,确实也是如此的操作,全程不给李承或李承的家人精神鉴定报告复本,对李承隐瞒、阻碍知情权和异议权。单从天津安定鉴定所对于报告送达的方面,就已经显出了该鉴定所的媚俗、不平等的内心性质。且事后,并没有鉴定所客服询问被鉴定人(李承),报告是否收到?不关心、不在乎。这么说,鉴定所本质上只是服务于派出所,而不重视对于核心对象(被鉴定人)的医学、法理等的对应负责。
重点(3):
刑事案件,可谓一个巴掌拍不响。进行鉴定的鉴定所,把关注点只关注到派出所要求进行鉴定的被鉴定人身上。那么,案件对方是什么性质的人,有没有精神问题,却不考虑?
比如:天津安定鉴定所,判定李承在案内有精神问题。如果,案件对方(张伟夫妻)实际上比李承的精神问题,更严重呢?
最终,却只单方面判定李承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就极不合理!因为鉴定所做的是和刑案挂钩的司法鉴定,不是普通的医学诊疗。而一个人,成不了案件。包括涉及案件证言的人,也应约见到场进行观察或询问。因为刑事案件,关乎一个人的一生,一旦定案判决,跟一辈子,岂能不严谨!?
天津安定鉴定所执业严谨度,对应的了刑事的司法责任吗?
2关于本人李承此前提出过让兰芳法官进行回避的问题:
首先,本人李承此前的刑事案件,确实是一桩冤案。而定本人有罪的核心要件,就是津实的司法伤情鉴定(给案件对方张伟做的报告)。那份报告,也和这次诉讼提到的精神鉴定报告一样,当时也没给我。派出所故意掩盖案件关键信息和定本人罪的证据,阻碍本人的知情权、异议权。从派出所这些操作可知,这个案件猫腻重重,扪心有愧,不透明不公正。
李承的刑案,从派出所民警开始出问题,然后分局法制、检察院检察官都不认真审查,就通过了对李承的拘留、逮捕,检察官在没有本人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协同本人的律师孟蕊一起各种怂恿、逼迫我签写认罪,而本人律师孟蕊不仅参与逼我认罪,在案件全程对案件保持0调查、0质疑、0辩护,甚至勾结案件对方联合讹诈我的钱财。看守所监室的软硬件的低劣恶劣(生活条件差,牢头狱霸现象严重,民警管教失于正确管理。)可以说,李承刑案里每一个环节、每一个人,都出现了问题。李承则像试金石一样,检验了现在天津司法体系里的这些弊病。
给本人李承定罪的核心要点,其实就两个。一个是:四名东丽区金钟派出所民警到场的前10多分钟发生的案件情况。一个是:张伟事后产生的司法伤情鉴定。此两者之外,都是旁枝末节。比如:什么韩富亭口供、徐玉华口供、李承的所谓精神鉴定。这些事项,都是事后或案外的非核心要件。
因为案发第一时间,民警到场的执法记录视频,是案内相对最真的、最难以作假的记录。反映的是案件最核心的真实情况。如果给李承定罪,也是定民警到场前的这10多分钟的案发现场的行为和发生情况来定的,这个应该没有异议吧!而给李承案件定性和量刑的要件,即是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可是拿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去对照案发第一时间的民警执法记录视频来看,会发现张伟鉴定报告里描写的伤情与警方的视频记录里展示的实际情况,有明显的出入和不符。
我作为案件第一亲历者,这个质疑肯定是要投诉或起诉的。
但是直到刑事一审判决后的2024年6月,我才拿到对方的伤情报告书。发现问题,经复议被驳回。遂发起行政诉讼。
对于上一次行政诉讼,本人反复强调执法记录录像与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之间的不符问题。和本人至今没有看到一张张伟真实医院就医的证明票据。兰芳法官,皆没有对李承这些调证诉求进行核准通过。最关键的要素被无视了,那么此前那个诉讼,还有什么意义呢?给李承定罪的核心,没有被足够的进行质问和调查,李承那个刑事冤案还怎么翻案?我肯定对兰芳法官,存在不满。(将心比心,也能理解)
其实,这些问题,理应属于刑事一审的检察院和法院,去调查研判。或是由本人律师进行提出核查。但是,李承不是没赶上好样的吗!案内每个环节,都有问题!加之本人之前,又没有任何案件经验或法学熏陶积累,处处迷茫无措。当后知后觉,为时已晚。冤案已成。本人只能在事后、结案之后,对此前刑案诸多疑点进行逐一追查、追究。进而寄希望于行政诉讼,能否查出一些问题?效果不理想,我难免有怨言。
在2025年3月13日上午开庭时候,兰芳法官作为审判员,比上一次行政案开庭时候,表现的更积极、主动。甚至给我的感觉,还多了一些亲切感。其实人生每一天都是一场修行,遇到的每个人或事,都是一道考验的题。人通过人和事,检验自己、提高自己、完善自己。所以,我对于兰芳法官的回避,并没有进行复议。之前的回避,只是一个态度的表达。
3李承案件附带的“上天启示”,依然在出现着(参考):
此行政案的焦点,其实是天津安定医院内的司法鉴定所。案号是(2025)津0102行初19号,而李承起诉天津安定医院在2004年9月,对本人的非法收治及过度医疗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案号是(2025)津0103民初1917号。巧合的是17在中国语境里是“一起”的谐音。正好是在河西区法院起诉天津安定医院的民事案件和在河东区法院起诉的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的19号案是17(一起)的。这两个案件,其实内在也确实存在很大的关联性。
而本人刑事一审阶段的律师孟蕊,在作为本人律师期间各种不尽职、不干正事,反而勾结案件对方对本人进行算计陷害。最终导致刑事冤案和我家的钱财被骗走。其实,不论是对于伤情鉴定引发的行政诉讼,还是因精神鉴定引发的诉讼。背后,都是本人律师孟蕊,在本人刑案一审期间的不尽职和职业操守低下而导致的耽误后果,她应负有巨大的相关责任。
近期天津税务稽查局,对孟蕊所在的律所,开出了处罚公示,案号是津税二稽罚[2025]19号。正好和此行政诉讼的案号数字吻合,都是19。上天暗示:李承对于司法鉴定事后的种种投诉、诉讼,与当时孟蕊律师的失职,存在重大的关联!
能在一审阶段提出的应有异议,为何让当事人判决后去自己单独维权提出呢?拿着钱不办事,昧良心啊!而税务的此次处罚日期,也耐人寻味,是2月17日。而李承刑事致冤的刑案案号,是(2021)津0110 刑初721号。(721=三个数)
又复合启示:李承的刑事冤案结果,孟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可能天津安定医院作为李承刑案内司法鉴定方,最初就是不合理的(原告再次强调此点):
李承之前在2004年9月,因遇到灵异现象而普通问诊于安定医院旧址,就被强行非法收治,落下所谓住院记录。在2021年5月,李承接受精神鉴定时候,天津安定医生问关于2004年的事,本人当时强烈谴责了当时天津安定的违法行为。
结果可想而知,天津安定医院旗下的鉴定所,大概率会出具李承有精神问题的报告,以维持其医院当时的医疗权威。且也能用这个报告,堵住李承的批判之口。
这种尴尬的关系,本来就不应该有!比如:中国男足出访韩国去踢足球比赛,结果主裁判用韩国自己的裁判执法。那样,能公正的了吗?起码需要选择尽可能中立的裁判,如:伊朗或科威特的裁判。确保比赛过程和结果,尽量的不被人非议。
5我国公检法的审案过程里,忽视了因果的重要(发誓环节),才导致冤假错案频出,致冤的虚假口供肆无忌惮无法遏制:
法律的基础,不是法律本身。而是道德。而道德的基础,是深深的敬畏因果。而现在的法制体系,虽然不断在修订和健全化,但是唯独依然忽视、淡漠因果的概念。就案件而言,能体现当事人对得起、还是对不起因果的表现,就是发誓环节。尤其是在案发现场,没有监控摄像之类的证明依据的情况下,怎么判定谁说的是真话或假话?难道靠猜?或是与派出所长期关系不清不楚的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所谓报告吗?
发誓对应的是真实的良心,一个连因果、良心都过不去的人,TA的口供,还有什么意义呢?现在为何假口供,容易产生?因为代价为0,说谎不用担任何责任。尤其是无监控案件的!
法制不断在完善发展,而各法院的诉讼数量也不断在增加。
人们没有因对法制的敬畏、健全,而减少矛盾和纠纷。反而适得其反!各种打官司、开庭技巧玩的花、比谁更能钻法律的空子,却把真心、道德给弄丢了!
此行政诉讼案,是李承发起的诉讼之一。因为在2023年9月,我向最初办理本人刑案的金钟街派出所提出过一个要求,即如果案件对方张伟夫妻,能对他们俩在李承案件内的口供描述进行对应发誓(如果说谎,死后灵魂轮回10000世牲畜),金钟派出所所长和乔警官到张伟家里进行检验要求。
表明:如果你俩(张伟夫妻)能对此前案内口供发誓,李承从此就息诉罢访,不再追究。结果,张伟夫妻当场表示拒绝。
张伟说:案件,法院都判完了!责任在法院。与我们无关了!
把锅甩给检察院、法院。那时,作为案件被定为受害者的张伟,反而不敢发誓,心里有愧。可见此案的真实性质和事实!
既然不敢发誓,那么本人李承就继续投诉、诉讼。我很讲理!
(此案里,有多少无辜的检察官或法官,替张伟背着罪孽!)
6原告与兰芳、孙伟法官当庭看了给李承的精神鉴定录像,并没有任何医生在镜头里露脸和接受监督:
我认为精神鉴定的全程监督录像,不应该把被鉴定人像动物园里动物一样,作为唯一的被观察者。相关到场的医生,也应该被录到(监督到)。天津安定鉴定所,在此录像的严重不对等现象,彰显该鉴定所的内在性质。也是不公正、不平等的。厚此薄彼,逃避应有的监督。那么,李承提到该所的精神鉴定,存在事后“贴牌”行为。就有足够的对应依据!
也是需责令相关司法鉴定单位,今后应改善的问题之一。
7.在河西区法院,李承起诉天津安定医院的诉讼庭审时,李承父母也出庭为李承作证了:
证实当年该医院确实存在过度医疗、非法收治的情况。如果有需要,可以调取(2025)津0103民初1917号的庭审笔录。
同时,李承起诉徐玉华,2020年12月12日,我被民警带走调查时候,其担忧儿子李承被民警欺负或刑讯逼供,说了夸张不实的口供,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河北区法院的(2025)津0105 民初1413号一审卷宗,已经归档。如需要,可调。
8司法精神鉴定在李承此前刑案的地位:
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做出的李承的精神鉴定报告,不如津实司法鉴定所给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作用大。如果,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是虚假、错误的。那么,李承的精神鉴定报告,也随即灰飞烟灭、意义极低。给李承的精神鉴定报告的基础,其实是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而张伟伤情鉴定报告的基础,则是案发第一时间四个民警到场的执法记录仪录像!因为案发第一时间,民警到场的执法记录视频,是案内相对最真的、最难以作假的记录。(比张伟回家后,关上门他自己做的那些轻伤,要真实、重要的多!)
其实,检验此案谁正、谁邪?谁真、谁假?的两大关键,就是执法录像和案内敢不敢对各自的口供发誓与否?!
9精神卫生领域及附带的精神鉴定行业,待完善的路,依然任重道远:
我国的精神卫生法,是在2013年5月才推行。可知在此之前发生的一些精神医疗领域的乱象,是不受监管的状态。各种非法收治、诱骗住院、小题大做、过度医疗、滥用药物、囚禁捆绑等恶劣行径,侵害了多少人的身心和人生。
而与之相近的司法精神鉴定,也长期面临着相关责权单位监管不力、形同虚设的浮表、软弱、太松散、不严谨等弊病。
相关的监督、投诉机制、配套,未能健全、到位。有的人,因虚假错误的司法鉴定,而身负冤案,影响终生。是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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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ing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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