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折卡未用完,退卡被要求补差价?法院判了!
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起,潘女士陆续向某美容美发店支付共计7万余元并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双方约定由美容美发店向潘女士提供美容服务,潘女士消费时凭卡可在原价的基础上享受三折优惠。后潘女士持卡在该美容美发店消费1万余元,费用均从卡内余额扣除。
2023年5月,该美容美发店经营者彭先生在潘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门店转让给他人经营并将原美容美发店注销登记。潘女士认为,原美容美发店已注销,现美容美发店的经营者也发生变更,故服务合同的基础已经丧失,遂请求彭先生退还剩余款项5万余元。沟通无果下,潘女士将彭先生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彭先生表示,虽然原美容美发店已注销、现美容美发店经营者发生了变更,但潘女士仍可以持卡在新店内消费并享受三折优惠,故不同意潘女士退卡。根据潘女士与美容美发店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会员不可随意退卡,如因特殊原因要求退卡,则会员已经消费的部分不再享受优惠,而是应当按照原价计算。因此如果潘女士坚持要求退卡,其愿意承担退还卡内余额的义务,但应按原价扣除潘女士已经消费的部分后,再返还剩余款项。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彭先生返还原告潘女士5万余元。
二、法律解读
(一)服务合同能否解除?
在这起案件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潘女士与原美容美发店之间的服务合同能否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里,美容美发店的经营者彭先生在潘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门店转让给他人经营并注销原店。这种行为导致潘女士原本基于对原店铺和经营者的信任而签订的服务合同无法按照约定继续履行,严重影响了潘女士享受服务的预期,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潘女士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从法院的认定来看,由于原美容美发店已经注销,这一客观事实使得潘女士与原美容店之间的服务关系实际上已经终止。在这种情况下,潘女士要求退款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法院也支持了她的主张。这也提醒我们,在预付式消费中,商家的经营变动如果影响到消费者合同目的的实现,消费者是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的。
(二)退卡金额如何计算?
退卡金额的计算往往是此类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在本案中,彭先生提出,如果潘女士坚持退卡,应按原价扣除潘女士已经消费的部分后,再返还剩余款项,其依据是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约定“会员不可随意退卡,如因特殊原因要求退卡,则会员已经消费的部分不再享受优惠,而是应当按照原价计算”。然而,这一主张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1、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中“不可退卡”“退卡按原价结算”等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这些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此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2、消费金额按折扣计算
双方在最初就已明确约定潘女士消费时凭卡可在原价基础上享受三折优惠,这是双方达成的合意,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计算退卡金额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优惠方式来进行。彭先生要求按原价扣除潘女士已经消费的部分,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最终支持了按照潘女士实际消费金额(1万余元)直接从卡内余额中扣除,退还剩余5万余元的主张,这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的。
三、温馨提醒
这起案例给广大消费者敲响了警钟,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一定要谨慎行事,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里,给大家一些实用的建议:
1、理性充值,避免大额预付
一次性充值过高金额,看似能享受更多优惠,实则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一旦商家出现经营问题,如转让、倒闭等,消费者很可能面临无法继续消费或退款困难的局面。就像潘女士,一次性充值了7万余元,结果遭遇商家转让店铺,给自己带来了诸多麻烦。因此,建议大家根据自己的实际消费需求和频率,选择短期服务或适量充值,不要被商家的优惠噱头冲昏头脑。比如,在办理美容美发卡时,可以先充值几百元,体验一段时间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充值。
2、留存消费凭证
消费凭证是维权的关键证据,务必妥善保存。无论是合同、付款记录,还是消费明细,都可能在关键时刻发挥重要作用。潘女士如果没有保留好与美容美发店签订的合同以及付款凭证,在维权过程中将会面临更大的困难。日常消费中,我们可以养成随手保存凭证的好习惯,将电子凭证备份在云端,纸质凭证分类整理存放。
3、警惕格式条款陷阱
在签订服务合同或办理会员卡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留意那些可能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像“不退不换”“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等条款,往往会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现此类条款,应及时与商家沟通,要求修改或拒绝签署。例如,在办理健身卡时,如果合同中规定“一旦办卡,概不退款”,这明显是不合理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修改该条款,或者选择其他更公平的健身机构。
4、及时维权
当商家出现擅自转让、停业或拒绝履行承诺等违约行为时,消费者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先与商家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投诉时要提供详细的证据和诉求,以便相关部门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理。比如,当发现商家转让店铺后拒绝退卡时,消费者应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向消协投诉或起诉,避免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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