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辽、金制度
辽朝的制度
“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
A:胡汉分治:北面官(官署设于皇帝牙帐之北)与南面官(设于牙帐南)。
B:地方官,草原民族实行部族制,设节度使;汉人和渤海人设州县。
C:头下军州:由宗室、外戚、大臣和所属部族首领中立有战功的人,以其所分得的或所俘获的人口设置的。从事农耕者,既向头下军州的贵族交纳实物地租,亦须向政府交纳课税。
D:四时捺钵制。四时各有行在之所,成为国家政治中心,又称“行朝”。
E:世选与科举制并行,但以前者为主。后者仅针对汉人,前者包括契丹贵族和汉人大姓。
金朝的制度
A:初期制度:中央为勃极烈辅政体制(中央辅政会议成员);地方为猛安谋克制。
B:熙宗改制:学习北宋,在中央建立三省六部制。天眷元年(1138年),改燕京枢密院为行台尚书省,又改定官制,史称“天眷新制”。
C:海陵王改制:1153年,海陵王迁都于燕京,称为中都大兴府。标志统治重心的转移。废罢中书、门下二省,仅保留尚书省为最高机构。其他官制也进一步规范化。将猛安谋克移入中原、华北、陕西、陇右之地,名之为“屯田军”
通检推排:金世宗时,以“均赋税”为名,勘查民产。执行官吏“往往以苛酷多得物力为功”,每次通检推排之后,赋税都大幅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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