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只能低价中标吗?
什么事情都得讲策略,招标也一样。
我所在的咨询公司,有一部分业务是项目跟踪审计。在审计业务中,有一项任务是招标文件审核。作为一名招标从业人员,审招标文件这事儿自然就落在了我的头上。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后,就会送到我这里,由我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
其实,对于如何审核招标文件,我也没学过。培训课程里面也没有针对审核招标文件的介绍。所以,我在审文件的时候,审核方法只有一个,即,如果是我编文件我会怎么做。审核内容无非两方面,分别是合规性和可行性,即文件内容是否合法合规,采购方案是否能够顺利完成项目招标采购。
那天,委托人发了一份竞争性谈判文件让我审核。与往常不同的是,随同竞争性谈判文件一起,委托人还发了一份附件资料,并让我着重看一看。
我认真阅读了这份竞争性谈判文件。当我看到代理公司在文件中使用了“综合评分法”的时候,我确实吃了一惊。在这份采购文件中,代理公司列出了多条评分项。按综合评分法的要求,谈判小组将对竞标人的响应文件进行打分,得分高者将会推荐为成交人。
我从来没有见过这样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可是,我没有急着去否定它。我想,说不定是我见识少了。我应该去查一查,找到它不成立的依据。
首先想到的当然是政府采购法。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我找到了关于竞争性谈判的规定。“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看到“报价最低”几个字,我心里就有底了。
关于竞争性谈判的法规文件,当然不能忽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74号令第三十五条,“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这几个字也能说明问题了。
在着手编写审核报告之前,我打开了委托人发来的附件材料。这是一份标题为《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的文件,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于2018年7月1日发布实施。
这份文件有足足99页,内容很多。在这份文件的第48页,我读到了这样的内容,“谈判小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对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或最终方案进行评审。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可采用最低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投票法等评审方法。”
在第49页,还有这样的内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项目,谈判小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数量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
此时,我有点凌乱了。我果然是见识太少了。委托方发来待审文件的同时,还发了支持性的文件材料。没想到他们竟是有备而来的!
要不要否定代理机构的采购方案,是时候拿定最后的主意了。
我再次阅读这份“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并认真地理解封面上写着的一行小字,“行业推荐性自律服务规范编号:ZBTB/T 01-2018”。我心中已有了主意。
说实在的,第一次读到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竞争性谈判文件,我确实有耳目一新的感觉。在读完《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后,我也觉得自己开了眼界,增加了对招标采购的认识。原来,竞争性谈判可以这样灵活地操作!
不过,假如我赞成了这份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竞争性谈判文件,我认为我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这是政府采购行政监督部门(财政部)的规定,我不应该违反规定。
我更不能去违反政府采购法。那可是国家立法机构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我不想犯法。
最后只能违反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规范了。我也很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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