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十大公司法务律师事务所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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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阶段常见的问题有:
一是应当变更合同的没有书面变更或没有及时书面变更。
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地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合同变更也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重新签订了合同。因此。为了更好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其关键在于合同变更必须及时采取书面形式。
二是应当发出的书函没有发。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及时发出必要的书函是企业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本身也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企业自我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实践中这一点却往往被忽视,结果企业只能遭受损失。一般情况下,合同文本应把双方有关合同内容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企业必须给予足够重视。
三是诉讼时效内不及时行使诉讼权利。
在被拖欠合同款项的情况下,有些企业的欠款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及时诉诸法律,但当企业决定起诉时却发现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
四是应当行使的权利没有行使。
我国民法典赋予了合同当事人抗辩权,但实践中为数不少的企业却不会行使这项应当行使的权利。例如,在一些合同中,一些义务的履行是有时间先后的,在应当先履行的义务没有履行时,后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自己义务。
五是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未能得到足够重视。
并不是所有的书面材料都具有证据法律效力。有效的证据材料,应当是原件,且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或签名的内容明确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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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hang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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