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农民行动的观念基础——以一个公司型农场的作物失窃事件为例
来源 | 《社会学研究》2022年第3期
作者 | 徐宗阳
责任编辑 | 黄燕华
本文通过对一个公司型农场作物失窃事件展开分析,试图呈现农民偷窃行为背后的观念世界与行动意义。首先,村民将农场流转的土地视为“集体”的、“公家”的促使了“正当的偷窃”发生。其次,村庄舆论默许、纵容甚至激励了村民针对外人的偷窃行为,使得这一事件不断扩大。再次,农场强力的应对措施在固化以上两种观念的同时,也将乡土社会中的善恶观念引入其中。三种观念结构迭次登场又相互缠绕,成为这一事件难以解决的关键。
一、“正当的偷窃”
2012年夏天,在华北地区连川市从事医疗器械生意的王辰林来到距家乡冬安县30余公里外的新关区大屯镇,流转了当地7个村庄共计6559亩承包地。经过村庄拆迁和土地平整,兴民农场正式运营。王辰林将数千亩土地切割成二十余个地块并分包给其老家的农民来经营,种植小麦和玉米。2013年农历8月初,有分包人向王辰林反映,附近村庄的老人和妇女有时会来农场偷窃玉米。起初王辰林没有在意,让分包人将这些村民赶走即可。随着玉米成熟期到来,偷窃愈演愈烈,每天多达三四百人参与其中,仅凭农场管理人员根本无力控制。最终,当地政府出动了600余名工作人员为兴民农场日夜看管玉米;公安部门派出警力,抓捕了数名偷窃数量极大的村民,处以罚款、拘留。据王辰林估算,兴民农场2013年的玉米丢失面积为700余亩,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这一现象并没有随着政府强力应对措施的出现而消失,随后几年,兴民农场还在大量丢失玉米。
笔者于2015年、2016年夏季在兴民农场及周边村庄开展了共计4个月的实地调查,通过与政府、农场和村民访谈,发现了这一现象的基本特点。第一,从发生时间来看,夜晚22时至次日6时是偷玉米的高发时段。第二,从发生地点来看,白天的偷窃多发生在农场边界地区,周边村民借着在承包地劳动、在农场附近散步聊天的机会偷窃农场玉米并藏好,等待夜晚运走;夜晚的偷窃则多发生在农场道路两旁。尽管兴民农场的管理人员耗费了极大精力,依然很难人赃俱获。第三,从参加人员来看,参与这一事件的村民,主要来自三类村庄:第一类是因兴民农场成立而整村拆迁、土地全部流转的村庄,分别是柏庄、史庄和楼村。第二类村庄保持原貌,部分土地流转给了兴民农场,分别是谷庄、许庄、秦庄和大果树村。第三类是村庄和土地均保持原貌,但与兴民农场经营地块搭界的村庄,分别是宿庄、姜村和普庄。三类村庄均有参与,尤以第三类村庄为多。参加偷窃的人员多为老人、妇女。第四,从行动对象来看,周边村民的针对性极强,他们只偷兴民农场的作物,并不动周边村庄大户及村民的作物。第五,从作案方式来看,村民驾驶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小型汽车来偷窃并运输,尤以电动三轮车最为常见,这种车辆非常灵活,又具备一定的运载能力。第六,从组织程度来看,这一事件的参与人数众多,却没有群体聚集的现象和固定的组织者,周边村民多为单独行动。对于偷玉米,周边村民之间更多是一种心照不宣的理解与不约而同的行动。第七,从处理方式来看,绝大部分村民偷玉米的目的是晒干后磨成玉米粉以供食用,也有少量村民送到集贸市场去出售。
比这种持续数年的偷窃现象更值得注意的是,参与偷窃的村民谈及此事时不仅没有刻意回避,言语之间也不认为自己行为违法或以此为耻,反而还有一些“应该”“该当”等理直气壮的表述,甚至在村内形成了“谁拿得多谁光荣”的氛围。在讲述自己的行为时,村民并不使用“偷窃”这个词,而是用“拿”(玉米)“掰”(棒子)或在当地方言中表述拾穗权的“挛”等说法。
本文将这一事件中的农民行为称为“正当的偷窃”:一方面,从法律的角度看,村民的行为即是偷窃无疑;另一方面,他们觉得自己的行为非常正当且理直气壮。本文关心的经验问题是,为什么周边村民会大规模地参与到针对兴民农场的偷窃中,而且对自己的偷窃行为理直气壮?换言之,支撑周边村民这种“正当的偷窃”行为背后的观念基础或者行动逻辑是什么?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策略
基于不同地区实地调查的研究也发现了与本文类似的现象。我们将从这些研究出发,将本文的经验问题纳入两个研究脉络来考察:一是企业与农民关系,二是农民学中的农民行为。通过梳理相关研究对类似现象的解释,进一步提出本文的研究策略。
(一)企业与农民关系
上文的现象是近年来城市工商资本下乡的伴生问题,既有研究已有所展现(陈靖,2013;冯小,2015;徐宗阳,2016;陈义媛,2019)。在脱贫攻坚中,企业主导的产业扶贫也面临类似问题(周飞舟,2021a)。对于这些现象,既有研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解释,但解释的重点均指向外来资本与乡土社会的利益冲突,即外来资本下乡触动了当地既有的利益结构,让当地人利益受损(陈靖,2013;冯小,2015;徐宗阳,2016;陈义媛,2019)。
这种行为发生的场景需要我们回顾类似的企业与农民关系研究。我们关心的“企业与农民关系”既不是乡镇企业与当地村民的关系,也不是因征地、污染等问题引发的当地农民针对相关企业的集体抗争中的企业与农民关系。与本文现象类似的企业与农民关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并非内生于乡土社会,二是农民针对企业的行为并非有组织的集体行动。这种特殊的企业与农民关系主要体现在两类研究中。
第一类是国有工矿、油田与当地农民之间关系的研究,有学者称之为“厂民关系”(叶凯、肖唐镖,2005)。一些研究和报道发现了类似的“企业外盗”“户户皆偷”现象,尤以铁路、油田、矿山等企业受损最为严重。对这类现象的分析多以当地农民文化素质低下、法律观念淡薄、思想意识落后为主要解释,解决办法则包括加强教育、普及法律、提高素质(刘立均,1998;中共中央组织部课题组,2001)。也有研究者指出要注意农民另类的道德和法律标准,但并未进行深入论述(叶凯、肖唐镖,2005)。
第二类是对农业产业化以来涉农企业与农民关系的研究,其中的关系类型多样,基本形式是“公司+农户”(周立群、曹利群,2001;杜吟堂,2002)。企业与农民关系不仅表现为“公司吃农户”等大资本与小农户之间的不平等地位(仝志辉、温铁军,2009;黄宗智,2012),而且出现了市场价格波动时公司和农户的违约现象,尤其是农户的违约率极高(周立群、曹利群,2001;刘凤芹,2003;熊万胜、石梅静,2011)。在后一种关系中,农民与企业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但契约并不能有效约束农民。有研究将此归结为农民的自利性、外部交易机会的多变性以及不完全合约等,解决办法则以改善组织形式、完备合约、构建现代市场交易文化为主(周立群、曹利群,2001;刘凤芹,2003)。
通过对以上两类研究的考察,我们发现农民“正当的偷窃”并不是新现象,不管是对相邻关系中的国有厂矿明占暗拿,还是对契约关系中的龙头企业缺乏诚信,农民对外来企业都表现出高度一致的“损人利己”行为。回顾以上研究,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两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将农民的偷窃行为归结为人品卑劣和素质低下,这也是笔者在实地调查时各级政府官员的普遍说法,但这种说法属于道德方面的评价,并不能对农民行为构成解释。因为一旦将农民归结为人品差、素质低,就很难再以开放和尊重的态度对他们进行同情式理解,研究也很难继续深入(周飞舟,2021b)。此外,从人品和素质出发,很难解释农民在资本下乡前后的行为变化。兴民农场下乡之前,附近村庄并没有大规模的偷窃现象,但兴民农场下乡之后,周边村民便开始大规模偷窃兴民农场的作物。
第二种解释从利益出发来理解农民行为,存在两条解释路径:一是将农民的偷窃看作自利性行为,二是从当地利益结构变化的角度进行分析。先看第一条路径,农民偷窃玉米确实能够得利,但需要辨析的是农民并非“唯利是图”,他们对于哪些利益能够获取、哪些利益不能获取有着自己明确的判断。回顾相关研究,我们都没有看到农民的“出场”。换言之,这种解释并不是研究对象的说法,而是研究者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作出的理解。再看第二条路径,从当地利益结构变化角度来理解农民行为,更多是研究者基于外来资本与乡土社会之间利益结构变化所作的逻辑推测,即农民的行为是利益受损后的报复、发泄或找补行为。从利益结构出发来解释农民偷窃,解释范围仅限于利益相关者(那些被流转土地村庄的农民),无法扩展至非利益相关者(那些与下乡资本土地相邻村庄的农民),但事实上后者更多参与到了偷玉米事件中。
总之,以上两种解释都是一种“局外人”解释,作为研究对象的行动者要么没有“出场”,要么只是作为研究者给出解释的背景。如果我们站在契约、法律的角度看,实施偷窃的农民无疑是“问题”的代名词,很难进入研究者的视野,但对农民行为的深入解释却需要将这些行动者及其行动带回观察和分析的中心,尤其注重“从当事人的经验出发”(折晓叶、艾云,2014)。具体到本文,“从当事人的经验出发”也是从农民角度对资本下乡进行的自下而上的研究,对于以往从中央与地方关系、国家与农民关系角度解释资本下乡的研究(周飞舟、王绍琛,2015;焦长权、周飞舟,2016)也能形成有价值的补充。
(二)农民学中的农民行为
从农民的角度出发,将农民及其行为引入研究的中心,需要回顾农民学中农民行为的讨论,其中代表性观点是反行为和弱者的武器(高王凌,2006,2013;斯科特,2011;郭于华,2002;折晓叶,2008)。
以地方档案和实地调查为基础,高王凌探讨了集体经济时期农民的反行为。反行为是处于压力之下的弱者以表面顺从的姿态自下而上地获得反制的位势,以求弥补损失、维护个人利益的做法。相对于制度安排而言,反行为是静悄悄地自行其是、先顺从再找补的行为(高王凌,2013)。磨洋工、瞒产私分、扩大自留地、偷窃粮食等都属于反行为。在高王凌看来,偷窃集体的粮食是农民私下动手解决生活问题的做法,也是集体经济时期农民普遍的谋生行为(高王凌,2013:274)。此外,反行为不能被简单地视为消极的内容,其在相当程度上修改了人民公社制度,对国家政策的修订发挥了积极作用,甚至“拱出”了包产到户改革(高王凌,2006,2013)。
在高王凌的研究中,农民偷窃粮食的行为与本文描述的农民行为极为相似。不过,高王凌的研究更多是在描述当时这一行为在全国的广泛存在及其后果,并不是特别关心这种行为发生的原因以及行为背后的价值观念和意义问题。虽然高王凌展现的农民对于偷窃的看法——他们用当地方言中的“抓握”来形容,并不以此为丑事——与我们一般意义上理解的偷窃并不一致,但是他并没有进行更深入的讨论。实际上,这正是认识农民观念世界的线索之一。反行为并非“条件反射”,农民可能并不熟悉具体的法律条文,却拥有明确的是非对错观念,他们的行为也会经过自身的考虑。他们不以偷窃为耻背后的考虑,正是本文关心的农民偷玉米理直气壮的深层原因。
从形式上看,弱者的武器与反行为非常相像,偷懒、装糊涂、偷盗、纵火、暗中破坏等日常反抗是农民与试图从他们身上榨取税收的那些人之间的阶级斗争。以这种形式来反抗,一方面是因为组织大规模集体行动对他们这样的从属阶级来说不够隐蔽且风险过大,另一方面则与当地农村的社会结构有关。正如斯科特(2011:3)所说:“农民阶级分散在农村中,缺乏正式的组织”。这种反抗虽然没有正式的组织和领导者,但其效果不容小觑,“农民的行动改变或减少了国家可用的政策选项”(斯科特,2011:43)。在斯科特的研究中,偷窃的目标是塞达卡富裕的农场主,犯罪者则是较为贫穷的农民,这种村庄内的斗争形式是村庄社会结构剥削性和不公正的呈现。
与高王凌不同,斯科特注意到了行为背后的意义和观念,如其所言,“行为从来不能自我解释”,对于“一个粮食窃贼……我们能够从只有行动者才能提供的意义中建构它”(斯科特,2011:54-55)。其中的难处在于,一方面,行动者连行动本身都不承认,更不用说解释其内心想法,对于塞达卡的穷人将偷窃视为自助性获得“扎卡特”礼物这一点,斯科特并不确定;另一方面,偷窃行为包含着获利和反抗,很难辨别行动者出于何种考虑(斯科特,2011:352-353)。此外,斯科特的田野背景和研究对象主要是小农经济之下的东南亚乡村社会,像农民偷窃背后的意义,在不同的政治、社会、文化框架下,很难笼统地一概而论(高王凌,2008,2013)。
通过考察以上两种包含农民偷窃行为的理论观点,我们发现高王凌和斯科特均通过细致探究农民的日常行动注意到了行动与政策或制度变动之间的关系,即它们推动了制度变革并修正了政策。其中的差异在于,反行为中的“反”并非“反抗”,反抗是“在特定的对立关系中,带有强烈的敌对意识和反对意见,而采取的相当激烈的对抗性和抵制性行为”(高王凌,2013:310)。反行为则是“不反之反”的对应行为,包含着规避、变通和侵蚀(高王凌,2008)。虽然两项研究对偷窃行为的描述与本文关注的现象非常类似,但对行为背后的意义,即农民如何理解这些行为,要么没能深入展开,要么缺乏中国社会的具体情境。
在中国情境下,还有一种与以上两者均不相同的弱者的“韧武器”。“种房子”“护街面”“执行不到位”以及事后追索、死磨硬缠、见缝插针等行为虽然在形式上与日常反抗较为接近,但其采取的是非对抗性抵制方式,选择不给被拿走(剥夺)机会的做法,借助于集体(合作)力的效应,使农民面临的问题公共化,从而获得行动合法性,属于另类的农民智慧(折晓叶,2008)。弱者的“韧武器”对我们关心的“正当”问题有所启发。弱者的“韧武器”存在的基础之一是社区情理合法性的支持。这种由社区情理和通行规则界定的情理合法性在很多情况下与法律、行政等合法性机制的界定结果并不一致,有时甚至相互冲突,却总以潜隐的方式存在,是农民运用“韧武器”的“理”之所在。这提示我们,作为近十几年来中国城乡关系变化的一个具体表现,对资本下乡的研究不仅要加入农民行动的视角,而且要考察非正式机制和社会文化因素(折晓叶,2008;折晓叶、艾云,2014)。通过行动来研究农民赋予行动的意义,需要倾听他们对资本下乡的看法以及对自身行动的理解。
(三)研究策略
倾听农民的看法和理解,并非将他们的说法记录下来进行集合。以实地调查的案例来看,笔者曾经与一对驾驶轿车、当时正在“拿玉米”的年轻夫妇聊天。谈及他们的行为,丈夫对笔者说,“媳妇儿怀孕了,害口,就是想吃玉米,这不现在也没处买去,来这里拉一车”(访谈资料20160903WHG)。这个说法本身能够反映他们的想法,但并非真正的解释。真正的解释是为什么当他想“拿玉米”的时候自然正当地来“这里”,农民行动背后的观念基础才是本文关心的内容。而且,类似的个人说法五花八门,如果我们将村民的这些说法集合起来,则会将兴民农场玉米失窃这个整体事件变成一个个的孤立现象。因此,我们对于上文提出问题的“解释”,应该是周边村民众多说法背后更加底层的、共同的行动逻辑,这需要从村民的说法中剥离出他们的想法和感受。
农民的行动不仅受到法律、制度、利益结构的影响,而且与他们对于这种行为“对不对”“是否合适”“别人如何看”等内心想法紧密相关,后者是他们观念世界的主要内容,也是这种违法行为中“正当”的来源(折晓叶、艾云,2014;周飞舟,2016,2018)。本文的研究策略是从这一事件中村民的行动和理解出发,呈现他们“正当的偷窃”背后的观念结构。
三、被建构的“集体”
周边村民在提到兴民农场时,经常使用“大集体”“公家”“公社”等词语。有意思的是,村民口中的“集体”并不是我们平时理解的村集体,而是乡镇政府,历史上的“公社”。我们以实地调查期间的两场村民葬礼作为证据。
兴民农场所在的华北地区一般为多姓村,宗族组织比较涣散(黄宗智,2000),村内没有华南地区村庄中固定区域的宗族祠堂和祖坟地。不少家庭的祖坟地最初分散在自家土地上,合作化及包产到户时抓阄分地打乱了这一安排。此外,不少村庄也会根据人口增减微调承包地。因此,有些村民家的祖坟地就落在同村其他村民的承包地上。遇有老人故去,入土安葬会影响祖坟地所在村民家的农业生产。对于这类事情,村内通行的规矩是故去老人家的子女要在下葬前拜会其家祖坟地所在的农户,关系较远的要给予现金或实物补偿,关系较近的要打声招呼。
土地流转后,柏庄、史庄和楼村的祖坟地全部位于兴民农场。但这些村的村民安葬故人时并不与王辰林打招呼,也没有任何补偿。2016年8月,一位柏庄的老人故去,安葬当天柏家出动了10余辆车为老人送葬,3辆车直接开进了兴民农场的玉米地,将附近的玉米全部推倒。王辰林对笔者表示,“这是(玉米能否丰收的)关键时期,农民死了人还要往地里埋,说也不说一声,把玉米推了那就是白推,要钱那是白说。咱们能不让他们埋吗?不可能。原来村里每家每户的时候,都能把损失要回来,我经营农场就要不回来,怎么要也不给”(访谈资料20160804LFW)。柏家为什么不先跟农场打声招呼再安葬老人呢?村民柏明冈对笔者说,“这又不是个人的(土地),这是公家的,不用说。公家在我们这里好几千亩地呢,我们踩坏了这么点,还不就是个头发丝儿啊”(访谈资料20160804MGW)。
同年9月,兴民农场西北部的宿庄中一位宿姓老人过世,其家祖坟地位于张家的承包地。安葬之前,宿家子女上门拜访了张家,送了两条烟,张家表示理解,宿家的安葬顺利进行。对此,宿庄村支书认为,“这是人家‘户家’私有的东西,种了几个月,马上要收了,给人家碰坏了,必须得说一声”(访谈资料20160903ZSS)。那么,当地村民如何看待柏庄和宿庄安葬故去老人的区别呢?
笔者:快收割了,这里的地怎么毁了?
宿昌林:宿家老了人了(即老人过世),得入土。
笔者:这是宿家的地吗?
宿昌林:不是,张家的地。
笔者:给人家踩坏了,要赔偿吗?
宿昌林:得赔。
笔者:上个月柏庄到农场北边下葬去,怎么没赔啊?
宿昌林:你说的这不一样啊,我们是户家跟户家的关系,那边是户家跟集体的关系,集体的东西不用赔。(访谈资料20160903SLC)
由以上两个案例可见,因为安葬时所在的土地不同,村民们展现出不同的行为和说法,他们将兴民农场视为集体或公家,而非村民那样的户家。但是,村民们的说法明显不符合事实,为什么私人老板经营的农场会被村民表述为集体的土地,现在属于公家了呢?
这与兴民农场下乡的过程密切相关。资本下乡流转土地,一般需要先和村两委搞好关系,由村集体出面协调。但兴民农场流转的是7个村庄多达数千亩的土地,需要依靠乡镇甚至更高层级的政府。当时,乡镇政府还有土地流转率等考核指标,有意愿帮助工商资本。这本身无可厚非,但问题的关键是工商资本下乡过程中“过多”借助了地方政府的力量。下面我们从村民和政府的视角来感受当时土地流转的过程。
从村民的视角看,乡镇政府为了土地流转,运用了很多基层工作方法。楼村王淑兰说,“不知道什么原因,本来还种着棒子呢,上面就来通知了,谁也不能种麦子,要把我们庄拆掉,土地都流转出去”(访谈资料20160804SLW)。大果树村韩群芳说,“我们不想流转,来做工作的时候我们就扛着,他吓唬我们,我们也不在乎。后来我们孙子回来,说让单位开除(临时停职)了,领导让回家反省反省土地流转到底好不好。不想流转也不行啊,不能让我们孩子没了工作啊”(访谈资料20160822QFH)。姜村姜玉双说,“当时场面很大,镇上专门成立了现场指挥部,好几个领导都来了。下来人就要签字,很着急”(访谈资料20160829YSJ)。从农民的说法中,我们能够感受到他们对带有强制性的土地流转没有心理准备的状态和不情愿的情绪。
从政府的视角看,政府顺利推进了土地流转。大屯镇政府的一份工作总结描述了这一过程。“6月10日,正式确定三村搬迁和万亩土地流转这项重点工作后,全镇108名在岗干部全部递交了慷慨激昂的请战书……在人人递交请战书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筛选,6月22日,确定38名同志组成‘重点项目推进指挥部’,镇长任总指挥,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总指挥,9名科级干部、7名管区书记为精干力量。指挥部同志冒着38度的高温进行宣传和测绘工作,有的同志因此中暑,有的同志从地里出来,鞋里可以倒出雨水……经过多渠道、多层面的宣传,土地流转政策家喻户晓,群众纷纷认识到土地流转的好处。仅用7天,发放‘明白纸’6000余份;仅用7天,与7个村庄1170户农民签订委托书;仅用39天,测绘全部完成,土地流转工作圆满结束”。这份工作总结让我们体会到了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辛苦,同时也感受了其中的运动式氛围。
虽然村民的说法和政府总结很不一致,但是不管从哪种视角出发,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在大屯镇政府的帮助下,兴民农场在短时间内完成了数千亩土地的流转。夹杂着村民情绪的土地流转给周边村民,特别是村庄老人造成的直接影响是,他们将土地流转与集体化的历史联系了起来。周边村中很多老人在谈到几年前的土地流转时,讲述的都是从“单干”到合作化这段历史。
笔者:现在家里还种着地吗?
王芳新:我们小队都没有了,都归了集体了。
笔者:不是集体,听说是个私人企业。
王芳新:我也说不明白,反正就是充了公了。
笔者:怎么叫充了公了?
王芳新:一开始我们这里都是“单干”(即土地改革至合作化之前),后来集体都给我们收回去了(即集体化时期),后来又分给我们“单干”(即包产到户),这不又给收回去了(即兴民农场的土地流转)。(访谈资料20160828FXW)
当下快速完成数千亩土地流转的过程激活了当地村民记忆中关于合作化的历史,兴民农场就像当年的“集体”一样突然出现在他们面前。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能够理解为什么私人经营的农场会被村民称为“公社”或“公家”。此外,兴民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在不断强化村民的这种观念。华北平原的夏季多暴雨,每逢暴雨,当地村民总是冒雨前往自己的承包地开沟排水。兴民农场周边村庄的村民在排水的同时也在观察着兴民农场,他们发现农场的工作人员从不在雨大的时候排水,开沟的方式像是应付公事。
宿蒙克:玉米怕水泡,就跟人一样,泡了水就浑身没劲,结不了多少穗了。一下雨就要放水,得赶紧,谁家的地要是低更得快。放水可不能管雨大雨小,越大越要放,最好把沟子掘大一点,这样快。这边这个大集体,雨大的时候谁也不来,都是雨小的时候来,就跟原来公社上工一样,弄开一个小口子淌水。
笔者:他们为什么不来啊?不怕玉米被泡了啊?
宿蒙克:又不是个人的,泡了就泡了,泡了也是集体的。(访谈资料20160903MKS)
宿庄与兴民农场土地相连,从村民的观察出发,如果对土地没有责任心,劳动不积极,就像在“公社上工一样”,只能说明他们经营的不是自己的土地。再联系到他们曾经目睹政府成立指挥部流转土地的过程,感受数千亩土地短时间内归于一家的景象,更加深了他们关于这块土地属于公家的观念。
对于生活在特定年代的人来说,存在一些令他们的生命历程和生活境遇发生改变的关键事件,他们对于生活的解释和周围世界的认知也会受到这些事件的影响(朱晓阳,2011;张浩,2013);当类似事件出现的时候,他们的这些观念会被重新激活。当国家意义上的“集体”将农民的承包地“收回”之时,农民关于这片土地属于国家的观念开始形成,兴民农场的经营状况又不断强化了村民关于土地的国家想象,这是村民在观念中建构“集体”的过程。因此,我们可以理解当问起土地流转时,村民那些看似时间错乱的回答并不是他们不理解土地流转的含义,而是他们在表达自身与被流转土地之间的关系。
当地村民并非不知道自己的土地被流转了,也明确意识到兴民农场不是历史上曾经出现的“集体”,但他们在观念和表述中依然把兴民农场流转的土地视为国家。这一方面是因为地方政府介入过深,使得花钱租赁农民承包地的企业与农民的关系被村民理解为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即国家先“收回”土地,再找人来经营的过程。另一方面则与农民看待土地所有权的复杂心态有关,这种心态与农民在面对集体化和征地时的心态非常类似,即他们在内心深处认可土地属于国家(折晓叶,2008;张浩,2013)。
周边村民不仅将兴民农场流转的土地视为集体的、公家的,而且他们认为自己去这块土地上“拿玉米”是理所当然的,用他们的话说就是“公家的玉米就是该拿”。那么农民的“正义观”来源于何处呢?这涉及偷窃行为的正当性来源。这一正当性依然需要回溯到历史传统中来找寻。不少村民谈及兴民农场的玉米失窃,再次回到了人民公社时期他们偷窃集体作物的经历。
笔者:为什么咱们村都去农场拿玉米啊?
于云飞:就是这样啊,原来大家伙还都去公社拿呢。
笔者:为什么都去拿公社的啊?
于云飞:这事长了,47年还没有大队小队呢,纯单干。后来打倒地主,把地分给贫下中农……全部地都归了公社了……那年棒子都熟了,公社不让收,非要抢种麦子,把棒子都坏地里了,都挨饿了……人总得吃饭啊,你没挨过饿,不知道……自留地一开始也没有,挨饿了才有了自留地。自留地的东西大家谁也不动,都去拿公社的。(访谈资料20160829GYY)
谈及去兴民农场偷玉米,当地村民会使用集体化时期的解释,即他们将这块土地视为公家的。当我们继续追问去公家“拿玉米”的正当性时,他们会引用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更高的逻辑来进行对抗,即生存伦理是最高的正义。正如当地村民对笔者的反问,“真到了吃不上饭了,你去不去偷啊”(访谈资料20160905SLC)。需要注意的是,当下并非集体化时期,早已过了产量低下、为吃饱肚子发愁的年代,但村民依然将当下行为的正当性追溯到过去,这说明他们对于历史的理解以及正义的认知在心中保留了下来,穿越了时间,也传递给了别人,塑造了没有经历过集体化的村庄成员的态度,构成了当下行为的正当性来源(费孝通,2003)。
除了生存伦理,这种行为也与历史更悠久的家国传统相接。关于集体化时期“倒欠户”的研究发现,生产队和合作社是模糊了“家”与“公家”界限的类“家”的存在,农民将其视为“大家”,“亲亲”的伦理在其中发挥作用(孟庆延,2012)。因此,去集体、公家拿东西的合法性深植于中国传统的家国关系与家庭伦理中。这特别体现在农民如何看待“小家”与“大家”的关系上,国家作为“大家”有照顾众多“小家”之责任(周飞舟,2021a)。
案例地农民的观念及背后的正当性并非他们为了开脱自己“违法”行为的托词,这从村庄及农场的反应能够证实。作为偷窃事件的旁观者,周边村庄不偷玉米的村民谈及偷玉米讲述的也是合作化的历史。此外,作为被偷窃对象的兴民农场对此也表示“理解”。2016年6月,兴民农场购置大量化肥,堆放于各田块的路边,准备种植玉米。一位宿庄村民在此经过,与该地块的分包人王福生发生了如下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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