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的风险防范,看完这篇就够了!建议收藏
最近有人提及了“无单放货”。正本提单已经放到柜子里,但只给客户展示了提单确认件,无法提供提单的复印件。
结果,货物到达港口后,无法联系上客户。查询显示柜子已经被提走了。在这里,我们将详细解释“无单放货”的含义和情景发生的原因。
Part.1
青岛家具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卖家)与韩国买家签FOB合同,涉及木制家具出口。卖家备货后,按买家要求联系青岛货代A,交付货物。货代A交付一套B公司签发的正本提单。卖家收到提单后,依合同使用复印件向买家要款。
然而,尽管货物已抵目的港,未收到买家付款。提单在手,但无款,继续运输、退货或卖给第三方可能损失不小。卖家催促,后得知货物已被提走,买家拒付款。提单在手却货不在,原因何在?
卖家将诉至法院,追究承运人B公司责任。法院判B公司赔偿,但问题在于其赔偿能力。敢无单放货企业常匿名,可能是虚拟公司,或遥远国外,难追责。
FOB贸易指买家指定承运人(通常国外货代及其中国代理),买家控运输,货代听从买家指令,甚至直接受其控制。无单放货通常在此发生。贸易涉两提单: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货代以自身(或其代理)为托运人,与船公司预定货舱,取船东提单。国内出口商通常只得货代提单,有时连提单也无,显示卖家和买家信息。
货代获船东提单后,可寄给国外代理人,国外货代得船东提单后即向船公司提货。国外货代交付实际收货人时是否要求收回货代提单另议。若国外货代交货不要求回提单,卖家手提单或被视无效。
Part.2
什么叫做“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或称为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在没有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港务当局或仓库管理人根据提单上所列的收货人或通知人,仅凭提单的复印件或副本提单以及可能附加的担保函来释放货物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收货方需要拥有正本提单、电放或船运电报方可提取货物。然而,经常出现“正本提单在手,货物却已被提走”的情况,这就被称为“无单放货”。
正常的交易操作方式通常是这样的:客户首先支付30%的定金,然后我们开始生产货物。当货物生产完成后,我们安排装运,然后获得正本提单。接着,我们会提供提单的复印件给客户。客户确认提单信息无误后,支付尾款,我们收到尾款后会将正本提单邮寄给客户,或者让船公司进行电放操作,然后将电放信息提供给客户,此后客户才可以提取货物。
这是一个比较常规的“无单放货”情况。事实上,我们还经常遇到非常规的“无单放货”操作,其中甚至可能无需任何单据,甚至不需要提单的复印件,就能提取货物。
发生无单放货情况时,外贸从业者常感到非常焦虑,因为大多数海运订单涉及的金额都不小。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货物可能被收货人提走,还可能无法收回尾款。
无单放货在中国已被明确视为违法行为,然而在一些地区,基于实际情况考虑,仍然被认为是一种合法操作。对于从事船运和国际贸易的人员,对允许无单放货的国家和地区有必要的了解,因为这对他们的业务至关重要。
在拉美、西非等地区,仍然存在无单放货的情况。例如,安哥拉、尼加拉瓜、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委内瑞拉等国家,仍然实行单方面放货政策,取消了船东对正本提单的控制。
此外,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允许根据记名提单副本提取货物。通常情况下,持有“记名提单”(Straight B/L)的收货人可以凭借“到货通知”(Notice of Arrival)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提取货物。这意味着,即使出口企业拥有正本提单,如果未能及时收到货款,仍然无法控制货物的去向。
Part.3
如何预防无单放货?
签订CIF或C&M条款
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M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接受指定船公司
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经外经贸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代表处安排运输,并向外商解释,任何未经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并签发提单的行为是非法的。
严格按程序操作
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不仅仅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我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在货代系统进行单证录入时,也需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操作,对货物在线状态进行实时追踪。
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部分内容来源|(外贸单证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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