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票买卖无效情况下,商业电子承兑汇票无法返还时的处理思路

商票买卖无效情况下,

商业电子承兑汇票无法返还时的处理思路



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及后果

买卖商业电子承兑汇票的定性,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有不同裁判观点,归纳起来有两种裁判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有效,其理由是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的无因性是指基于票据行为的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二者各自独立,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原则上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其理由是民间贴现行为即以融资为目的的票据买卖行为,缺乏真实的交易关系,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01条明确规定民间贴现行为无效,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日趋统一。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01条规定:【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基本事实无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根据票据行为无因性原理,在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该“贴现”人给付贴现款后直接将票据交付其后手,其后手支付对价并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后,又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最后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

笔者建议,在办理与票据相关的纠纷中,要特别注意当事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是否以“贴现”为业,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贴现人在票据被拒付后如何向前手返还票据?

贴现人起诉要求返还贴现款的一个前提是能将票据返还给直接前手(票据转让方),如果贴现人已经将票据背书出去,那么在客观上已经无法返还该票据,其无权要求其直接前手返还贴现款。

如果贴现人就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被拒付,持票人往往就会提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或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或者合同纠纷,要求直接前手(票据转让方)返还贴现款。这其中要注意,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票据到期被拒付后持票人可以发起追索,但是如果直接前手没有同意清偿,则票据权利不能转移到直接前手。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如果持票人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未在电票系统里向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发起追索,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未向出票人、承兑人发起追索的,则不能在该系统中发起相应追索。即在此种情况下,电子商业汇票就不能通过追索渠道返还给直接前手,持票人就面临着不能要求退还贴现款的风险。

那如何解决这个难题呢?其实,上海票据交易所在2018年制定了《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非交易过户业务操作规程》。根据该规定,持票人可以根据法院判决在电票系统中进行非交易过户操作,即持票人在电票系统中可以通过非交易方式返还票据。这样一来,所有要求确认贴现行为无效,要求返还贴现款的持票人方都无需担心不能返还票据,不用担心不能返还票据导致不能主张返还贴现款的风险。根据该规程,逾期之后就没法在票据系统中做非交易过户了,必须双方联合签章向票交所申请,一方不配合的还要法院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才行。

 

律师建议:民间贴现行为无效,作为贴现人的持票人可以主张返还贴现款,持票人可以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在电票系统中返还票据,返还电子票据不存在技术障碍。

票据纠纷案件要求专业性较高,如产生纠纷,尽量委托专业人士办理,如需要本律师参与,留言联系,或百度查找张富洲律师。

附:    

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非交易过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票据非交易过户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规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票据非交易过户是指因法院判决、赠与等事由,通过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办理票据权属变更登记的业务行为。  
第三条办理票据非交易过户业务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应当为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交易系统参与者。  
第四条票据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由票据转让方申请,票据受让方确认后完成。
第五条系统参与者申请票据非交易过户,必须通过交易系统提供并上传用于证明票据非交易过户事由存在的文件影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原文件影像:  
(一)因法院判决办理非交易过户的,需要上传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件。  
(二)因赠与办理非交易过户的,需要上传经公证的赠与书、受赠书或者赠与合同。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应当对办理票据非交易过户业务中上传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票据非交易过户申请  
(一)发起申请。票据转让方经办人员通过交易系统选定待过户票据和票据受让方,上传证明文件影像后发起申请。待过户票据应当为票据转让方持有的可转让票据。  
(二)签批申请。票据转让方签批人员收到经办人员发起的票据非交易过户申请,必须当日通过交易系统签批同意或者拒绝。签批同意的,交由票据受让方确认;签批拒绝的,业务处理终结。  
第八条票据非交易过户确认  
票据受让方收到非交易过户申请,应于当日完成应答操作。交易系统日终时自动终结业务处理并清理业务信息。  
(一)应答操作。票据受让方经办人员收到票据非交易过户申请,应于当日通过交易系统应答同意或者拒绝。应答同意的,交由本机构签批人员签批;应答拒绝的,业务处理终结。  
(二)签批操作。票据受让方签批人员收到经办人员应答同意的票据非交易过户申请,应于当日通过交易系统签批同意或者拒绝。签批同意的,交易系统对待过户票据进行变更登记,业务处理完成;签批拒绝的,业务处理终结。  
第九条票据转让方经办人员在票据受让方应答操作前,可以通过交易系统主动撤销申请。  
第十条票交所对票据非交易过户业务进行逐笔监测,系统参与者不得变相通过非交易过户办理正常的票据交易。  
第十一条如发现违反本规程规定的票据非交易过户业务行为,票交所有权要求相关机构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暂停业务、取消系统参与资格等处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二条本规程由票交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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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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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Tech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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