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债权人可否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
一、案例简介
甲公司欠付乙公司工程款10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一个月内将A房产办理过户手续至乙公司名下,抵顶工程款。一个月后,甲开发公司未能办理A房产过户手续,乙公司能否请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
二、法理分析 如果甲乙未作出《以房抵债协议》替代原债权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甲公司到期不履行《以房抵债协议》,乙公司可请求甲公司履行原债务。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务更新,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同时存在新旧两债。从常理来看,债权到期后,债权人能够接受额外增加一种新的清偿方式,但是以一个不确定的新的债权替代原到期债权,具有较大风险,债权人通常不会同意。另外,债务更新彻底消灭旧债,附属于旧债的担保也随之消灭,对债权人非常不利。因此,基于保护债权的理念,债务更新一般需有当事人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否则,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换言之,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如未约定消灭原到期债务,则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履行方式,而非原债权债务的消灭。 在新债清偿下,旧债务于新债务履行之前不消灭,旧债务和新债务处于衔接并存的状态;在新债务合法有效并得以履行完毕后,因完成了债务清偿义务旧债务才归于消灭。若新债务人履行旧债务;而且该请求权的行使,并以物抵债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为前提。
三、总结
以物抵债协议既可能成立债务更新,也可能成立新债清偿。在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应认为属于新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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