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原则,吃人家嘴软,拿人家手短。
“互惠”指的是多方都从某件事或某种行为中获得了好处,如果仅仅一方获得利益,而其他方没有,那么平等条件下,获得利益的一方会产生一定程度的负罪感。
而这种负罪感,正是营销者们所喜闻乐见的。
营销领域的“互惠原则”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强制”或者“引诱”的手段给予目标受众一定的好处,让其产生负罪感——即“感觉不好意思”,进而发生弥补型消费行为。
比如成本最低的导购员模式(滥用导致这种模式基本失效),对方为你提供了所要购买产品的详细信息,为你更换了好几种产品(如试衣),为你细心介绍了它的使用方式、禁忌以及搭配,你感觉对方为你提供了很多服务与帮助,如果你不购买“良心不安”(负罪感)。
再比如现在很流行的试吃模式,除了让你能够先验该食品是否符合你的口味外,暗地里同样利用了消费者心里的“互惠原则”,你从他人那里获得了收益(吃了别人的),你也应该为他人提供些帮助(要不买一个算了)。
在成本允许的范围内,试使用/体验可以做的尽量大,配有服务/体验,这样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唤起消费者的负罪感,提高购买转化率。
共有 0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