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X”到“萧委员”
李敖语萃 57
1964年7月到10月,徐复观先后撰文说:“以胡适为衣食父母的少数两三人……豢养一两条小疯狗,专授以‘只咬无权无势的人’的心法,凡是无权无势的读书人,无不受到这条小疯狗的栽诬辱骂。” “最近一年来,台湾大学里有一二人利用一个特殊学生,把上自校长,下至助教,骂得一塌糊涂。” “李X骂沈刚伯拒绝朱光潜到台大来任教,这对沈也有影响。”
因为写文章批评士林败类、台大黑暗的,并无别人,按照文明国家的诽谤律,无他人可适用此一情况者,纵未指明姓名亦构成诽谤,所以徐复观骂“小疯狗”自然构成诽镑,何况他文中还用了“李X”字样,更除李敖外别无他人了。
可是,当我告到法院的时候,台中地院的孙嘉禄法官和高分院的郑红、杨襄明、曹德成三法官,竟说“李X”是李敖,“尚属不无置疑”!因而开脱徐复观,判他无罪!
二十五年过去了,今天看到基隆地检处柯晴男检察官对萧天赞的不起诉处分书,竟说:“惟查何敏对话者自称为萧委员之人,并未以真名相告,何敏只以‘声音’、‘都是嘉义人’、‘嘉义只有一位萧委员’,先猜、再‘判断’,继而‘认定’是被告萧天赞……则其仅凭一通电话认定萧委员系被告萧天赞而非另有其人,似嫌武断。”
看到了吧?原告李敖不是“李X ”、被告萧天赞也不是“萧委员”,跟国民党大员打官司,在国民党法官的自由心证下,你不是你,他也不是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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