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票据权利的救济途径
甲公司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载明:乙公司为出票人,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4月27日,付款银行为某支行。2020年9月14日,甲公司持案涉汇票向某支行提示付款,被某支行以“该票据已超过票据时效”为由拒绝兑付。后甲公司将乙公司和某支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与票据金额等额的利益。
本案中,甲公司是否还具有票据权利?甲公司能向乙公司或某支行主张何种权利、又应如何进行主张?
何谓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种类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系持票人(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向票据的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出票人、承兑人、保付人等)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系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要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
票据权利时效规定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若票据权利人未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相应的票据权利,期限届满票据权利消灭。本案中,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4月27日,甲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即丧失票据权利。
丧失票据权利的救济途径
若因票据权利时效届满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导致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的,该主体仍享有相应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即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丧失票据权利的风险
回顾笔者在文首提到的案例,法院的观点是《票据法》第十八条赋予持票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系出于公平、诚实信用考虑,防止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此而获得不当得利,但持票人怠于行使票据权利,对票据权利灭失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票据权利灭失时起算。
本案中,甲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已经丧失了票据权利,于2020年9月14日才向某支行提示付款,于2021年8月16日才向某支行和乙公司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均已届满。
由此可见,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虽然还能行使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但该权利对象仅限于承兑人或出票人,即丧失了对背书人及其他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这大大缩减了行权范围,也不利于权利的实现。同时,在诉讼过程中,权利人需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
防范风险小贴士
一、定期清理账目:及时核查并处理应收账款,可采用定期对账、欠款确认书、催收函、律师函等方式;
二、多渠道催收注意留痕:催收方式包括但不限当面、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需注意同步录音或录像、保留双方主体信息、如有更换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等;
三、针对诉讼时效已届满且双方就债权债务能达成一致的,应订立书面协议(还款计划、债权债务确认书等),明确债务数额、偿还方式、偿还数额及时间等。
四、及时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进行维权,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法条索引
《票据法》
第四条……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作者:高婷婷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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