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首发•折狱龟鉴•谲贼卷•254许元定额
01
译文
待制许元,出仕时担任发运判官。
当时的发运判官最头疼的事就是官方造船厂虚报钉鞠骗取费用。因为这些钉鞠都是用在船体内部,没办法称量,所以才有了这个漏洞。
许元刚到船厂,就拉出来一搜刚造出来的新船,然后放火烧了。船烧光以后,再把钉鞠全部取出来称量。结果发现真正使用的钉鞠只有上报的十分之一,于是就将钉鞠使用的量规范化。故事出自魏泰东轩笔录。
按:许元并没有追究虚报的罪,他只是为了给钉鞠的用量制定标准,这没什么好说的。不过,这似乎和刘晏的做法有些不同。
尚书苏轼曾静记载过:刘晏在担任江淮发运使的时候,在扬州修建了造船厂,专门建造能运输一千石粮食的船只。刘晏给的成本是每艘船一千贯钱,但是造船的实际成本还不到五百贯。
有人就笑话他花的太多。刘晏说:“干大事不要纠结这些小事。我们现在做的不仅需要考虑眼前,还要考虑以后。船厂的厂长不会是同一个水平,只要有人能在船厂里挣到钱,他们就不愁吃喝。船厂出来的船质量也能够保证。”
当时的船厂养活了很多人,船厂五十年都能够正常运转。
等到咸通末年,有一个叫吴尧卿的,开始控制没搜船的成本,然后按照造船成本给付费用。导致商人根本就赚不到钱,船厂就没什么好生意了,漕运也荒废了。
刘晏说“大国不可以小道理”,实在是至理名言。故事出自苏轼的奏疏。
许元用这个方法厘定成本,不是和吴尧卿的做法么?不过万幸的是许元没有引起什么严重的后果,虽然他的方法被那些俗人夸赞,但是却被君子所鄙视,不能作为后世优秀案例。
02
原文
许元待制,初为发运判官,患官舟多虚破钉鞠之数,盖以陷于木中,不可秤盘,故得为奸。
元首至船场,命曳新造舟,纵火焚之,火过,取其钉鞠秤之,比所破才十分之一,自是立为定额。见魏泰东轩笔录。
按:元不治虚破之罪,而但立为定额,可也。然亦异乎刘晏矣。苏轼尚书说:晏为江淮发运使时,于扬州造船,每只载米一千石,破钱一千贯,而实费不及五百贯,或讥其枉费。
晏曰:“大国不可以小道理。凡所创制,须谋经久。船场执事者非一,有余剩衣食可以养活众人,则私用不窘,而官物牢固。”由是船场人皆富赡,五十余年馈运不阙。
至咸通末,有吴尧卿者,始勘验每船合用物料实数,估给其直,无复宽剩,而船场自此破坏,馈运自此阙绝。晏言“大国不可以小道理”,良可信也。见东坡奏议。
元定钉鞠额,无乃类吴尧卿乎?虽幸而不至败事,然其严明乃俗士所夸,君子所鄙,不可为后世法也。
03
补
许元:北宋官员,宋仁宗时期拼爹出仕。
刘晏:李唐宰相,封彭城县开国伯。被唐代宗李豫称为“酂侯(萧何)”。知名神童,七岁就被张说称为国瑞,封为正字。在他的努力之下,李唐朝廷经济得到了长足的恢复,被称为“官用足而民不困”。
咸通:唐懿宗李漼使用的年号。这个时候距刘晏大概有一百年了。
04
感
刘晏造船的故事,智囊也收录了,在“095刘晏•干大事不惜小利”,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搜索历史消息。
不过,我认为郑克后面认为许元斤斤计较不太对。窃以为许元和刘晏他们想要解决的问题不一样。
许元造船的机制理念和刘晏就不一样。许元这边造船是报销制的,刘晏那边造船是委任制的。就是说许元那边的机制就是刘晏五十年以后的机制了。
直白点就是许元那边是实报实销,而刘晏那边是一锤子买卖。就是许元控制成本就自己的分内工作。至于造船厂干得下去干不下去,和他又什么关系。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只要想办法,总归是由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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