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12
今天继续聊案子。
出自《折狱新语》,作者是明朝末年宁波府推官李清,该书是其在宁波府推官任内审理各类民刑案件的结案判词。
“不法事 ”
董金凤状告妻子与马方通奸,而马方则声称典周氏为妻。
马方持伪契一纸与假媒冯时明上堂。典契中约定典银八两六钱,期限五十年。
李清认为,廿余岁少妇,更阅五十余载则老去徐娘,将入木矣。期限太长,不符合典妻的常理。
最终因为通奸和没有约束妻子,将两造原被告杖责,周氏归董金凤。
解:大家是不是觉得一个男的叫金凤有点怪哉,实际上凤为雄,凰为雌,西汉有大将军王凤。
虽明代有典妻的陋习,但是典不是卖,类似于租,哪有典妻长达五十年的,二十多岁少妇租赁结束都七十多岁了,能不能活到那个时候都是一个问号。被告马方就算造假也用点心嘛,法官一眼就看穿了。
那么为啥这样判决呢。很明显被告就是与原告妻子通奸,但是法官没有判被告伪造文书之罪,因大明律规定的伪造文书是指官府用印的文书,不过假文书要没收附卷。原告董金凤没有管好妻子也要受到处罚。不过好在杖刑是可以给钱赎的,除此之外两人还要承担告纸银。
(读书真是很有意思的一件事,希望大家都能多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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