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来学学《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一)

    一、第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是自然人,根据该当事人的年龄、智力、知识、经验并结合交易的复杂程度,能够认定其对合同的性质、合同订立的法律后果或者交易中存在的特定风险缺乏应有的认知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情形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缺乏判断能力”。

        从这条的用语来判断,“缺乏判断能力”不再局限于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任何自然人,在缺乏专业知识的情况下,涉及到具有专业知识才能做出判断进而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的事件时,都有可能因其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而使得签订的合同因其“缺乏判断能力”而导致被撤销。

      这条是对《民法典》151条的补充解释,也就是说,局限在显失公平情况范围内,合同在一年内要行使撤销权,而我国此类撤销权实乃形成诉权,即必须在一年内起诉才能产生撤销的效果。

        本条比较典型的适用案例如老年人购买高额保健品或进行所谓的投资理财等案件。

  二、第十三条  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当事人以该合同已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已经批准机关批准或者已依据该合同办理财产权利的变更登记、移转登记等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条结合上述第十一条的情况来看,举例来说就是老年人的投资理财合同,即便报批备案了,也可以撤销。

        但是撤销或者无效的仅仅是合同,至于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是否返还,则要看是否适用第三人善意取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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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i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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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Tech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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