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律所,两车未发生碰撞却造成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提起交通事故,人们第一时间想到的通常是两车相撞或者车撞了人。若两车将撞未撞,却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属于交通事故吗?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呢?

  2022年5月的一天早上,陕西某市的陈兴浩骑电动自行车出门上班,经过某小区门口时,恰逢沈南驾驶轿车出小区。因沈南驾车突然驶出,准备转入主干道,两车极有可能发生碰撞,陈兴浩为了避让对方车辆,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致使电动车倒地,他也摔倒受伤。

  路人见状立马叫来救护车,陈兴浩随后在医院治疗了一段时间,共花费4万余元医疗费。在此期间,陈兴浩的伤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交警部门也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陈兴浩负主要责任,沈南负次要责任。

  陈兴浩康复后拿着这份责任认定书要求沈南赔偿。沈南则认为双方车辆并未发生碰撞,不存在交通事故,陈兴浩是自行摔倒,与他无关,遂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沈南的观点是否准确呢?陈兴浩为了解答疑问将此事诉至法院。

  首先,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中并没有表明“碰撞”是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兴浩的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而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可知,虽然两车未发生碰撞,但陈兴浩受伤与沈南的驾车行为有因果关系,沈南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陈兴浩的行为还属于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是在两种合法利益不可能同时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用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转弯让直行”是所有司机都应知晓的常识。本案中,陈兴浩为了避让沈南正在转弯的汽车,以紧急制动,自己受损的方式避免了两车碰撞这类更大的损害。因此,陈兴浩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沈南作为引起险情的人应当承担责任。

  因沈南的汽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在保险期内,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道路上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越来越多,所有司机和行人都应该在道路上保持高度注意力。尤其在弯道、十字路口、岔路口更是交通事故的频发路段,更需保持谨慎,不仅要尽可能避免接触式交通事故,还要避免无接触式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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