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船承运NVOC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
709号,以下简称《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
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有关规定,为规范江苏省无船承运备案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工作,为社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推动国际集装箱航运业高
质量发展,现将无船承运备案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规范无船承运备案管理
根据《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省厅明确下
列无船承运备案的条件。
1.具有无船承运业务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商务部门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证明(或国际货代备
案证明);
3.企业签发的海运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样式;
4.公司有关无船承运责任能力的情况说明(保险能力说明)。
共有 0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