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船承运NVOC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

709号,以下简称《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

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有关规定,为规范江苏省无船承运备案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工作,为社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推动国际集装箱航运业高

质量发展,现将无船承运备案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规范无船承运备案管理

根据《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省厅明确下

列无船承运备案的条件。

1.具有无船承运业务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商务部门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证明(或国际货代备

案证明);

3.企业签发的海运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样式;

4.公司有关无船承运责任能力的情况说明(保险能力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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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ongc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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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Tech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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