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海一粟(十四)之一

本期案例: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

吕某(男)与张某(女)2017年登记结婚。同年,张某生下一女。

因吕某与张某皆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夫妇二人决定给女儿起名为 "南雁林依",以“南雁林依" 为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

吕某前往住所地派出所(以下简称 A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被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随父姓或者母姓, 即姓“吕"或者“ 张" ,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

但吕某坚持以“南雁林依" 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A派出所遂依照《民法典》 第1015条之规定,于当日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决定。

女儿出生后,张某在家全职照顾小孩,吕某继续工作。

自2017年11月起,吕某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张某对吕某的在外社交产生怀疑。经数次争吵,二人最后协商约定: 自约定之日起,如果吕某晚上12时至凌晨7时不回家居住,则每一小时支付 "空床费" 100元给张某。

其后,吕某仍然经常夜不归宿,并经常与张某发生争吵。自双方达成上述约定之时起,吕某先后共计向张某出具了4000元的空床费欠条。

2018 年2月,吕某与张某再次发生激烈争吵。在争吻过程中,吕某将张某打伤。

张某被送到当地医院(以下筒称B医院)治疗,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左中指皮肤裂伤,鼻骨骨折;需进行鼻骨修复手术。

张某在B医院手术的过程中,因主刀医师的医疗过失,手术部分失败,张某鼻部留下较明显疤痕。

2018年3月,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吕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 3630 元,离婚损害赔偿5 万元,"空床费"4000元。

诉讼中法院另查明:吕某于婚姻存续期内有一股票账户,投资 20 万元买进一只股票,2018 年1月于高价位抛出,得款 50万元,其后一直未进行操作。

此案情比较复杂,从本期开始,通过几期来对其进行分析。

1.吕某与张某给女儿起名为"南雁林依",是否符合姓名权的法律规定?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決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姓名变更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决定权。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由其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父母亲权的表现,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

本案中,吕某与张某共同为女儿起名为"南雁林依"属于行使姓名决定权的行为,但该行为不符合姓名权的法律规定。

对于该行为,应适用《民法典》第8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民法典》第132 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溢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还应适用(民法典)第 1015 条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2.吕某向A派出所为女儿中请办理户口登记,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吕某向A派出所为其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派出所作出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吕某与 A派出所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本案中,吕某与A派出所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对A派出所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决定,如果吕某与张某认为不合法,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手段?

A派出所依照《民法典》第 1015 条的规定,于当日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决定,该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应适用《行政复议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以及《行政复议法》第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栽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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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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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Tech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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