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海一粟(十三)
本期案例:医疗设备软件著作权刑事案
案情:刘某生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自行制作用于避开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加密狗,提供维修手册等作品的下载链接,擅自复制某云工作站、AW工作站等的软件,销售加密狗和盗版软件给他人,收取金额九十万余元。刘某生指使刘某销售加密狗和盗版软件,刘某通过其账户收取销售金额十四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生、刘某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刘某生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七十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随着互联网新技术新业态的迅猛发展,利用互联网新技术产生的各类网络犯罪形式层出不穷。
在巨额利益驱动下,网络黑灰产人员游走于法律边缘。
网络黑灰产并无法律层面的明确定义,一般被界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平台进行的非法活动,包括网络诈、网络盗版等网络内容和网络技术及其他方面的黑灰产业。
故意避开著作权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技术措施是一种网络盗版行为,包括直接规避行为和间接规避行为。
直接规避行为是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直接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间接规避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盗版“加密狗”等,以达到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作品采取的技术措施的目的。
本案为故意避开著作权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的网络黑灰产明确了相应的裁判规则,有利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刑民衔接,实现刑法对网络著作权的体系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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