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加班有加班费吗?

某物流公司经当地人社部门许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中许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中包含配送员,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包含运营支持。

2018年9月1日,张某到该物流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合同约定张某的岗位是配送员,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020年7月1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约定张某的岗位变更为运营支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022年3月21日,张某以上班时间过长为由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物流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21日的加班工资。

律师意见

特殊工时制是相较于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而言的。

所谓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而需要安排员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常采用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所谓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需机动作业而采取的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第十三条第三、四款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可见,实行特殊工时制有一个前提条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本案例中,某物流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是经当地人社部门许可的,因此该公司适用的工时制度是合法的。

对于特殊工时制的加班费问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如适用不定时工时制,一般无须计算加班费,但部分地区也有规定,即使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如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加班费;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只有在一定周期内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时总额时才存在加班费。例如,按月为周期,每月工作时间超过166.64小时的;按季度为周期,每季度工作时间超过500小时的;按年度为周期,一年工作时间超过2000小时的。

本案例中,张某于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适用的是不定时工作制,这期间的加班费不能得到支持。张某于2020年7月1日开始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该期间他的实际工作时间如超过标准工时总额,则公司应当支持其关于加班费的诉求。

最终,劳动仲裁委裁决某物流公司向张某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3月21日期间,张某工作时间超过周期内法定工作时长部分的加班工资和法定休假日期间的工作报酬。

内容来源参考书目:《HR总是有办法:从入职到离职的101个纠纷巧解》吕帅 陈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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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倾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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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Tech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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