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体检时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用人单位辞退,应如何维权?
自2015年6月10日起,石某一直在某医疗器械公司担任销售部内勤。
2020年5月21日,石某参加公司组织的员工体检,体检前公司并未通知石某有乙肝项目检测一项内容,体检报告显示石某为乙肝病毒携带者。
出于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考虑,在得知体检结果的当天下午,公司便派出人力专员找石某谈话,称其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希望石某辞职,踏实看病。公司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5月29日,石某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石某离职后,经劳动仲裁程序起诉,要求某医疗器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意见
在案例1中我们提到,用人单位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损害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权益,那么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首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已撤销)的《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规定:“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禁止企业在就业体检中采取任何形式要求求职者接受乙肝项目检测”“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乙肝项目检测知情同意制度,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保护乙肝项目受检者的隐私权。”可见,该通知规定了两个要件:一是“特殊职业”才能要求劳动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二是乙肝项目检测必须在劳动者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开展。
这里的“特殊职业”是指原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中明确的公务员中的特警职位、民航招收的飞行学生,以及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
石某所从事的并不属于这些“特殊职业”,且体检前,公司也未通知石某并取得其同意,所以,公司并无权力要求石某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其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即石某并不会影响公司的公共卫生安全。
最后,人民法院认为,即使医疗器械行业对员工身体健康标准的要求比其他行业高,某医疗器械公司也应该给予石某治疗疾病的机会。
劳动者因病治疗是享有法定医疗期的,用人单位在此期间的单方解除权也受到一定限制。因此,某医疗器械公司以石某所从事的为特殊行业、岗位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是一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不合理对待。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某医疗器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内容来源参考书目:《HR总是有办法:从入职到离职的101个纠纷巧解》吕帅 陈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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