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信上的工资和用人单位面试时承诺的不一致,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2021年6月8日,小刘到某教育公司面试,应聘讲师岗位。
面试结束后,面试人员和小刘通过微信沟通了工资待遇问题,最终承诺给小刘的待遇是:试用期9500元/月,转正后10500元/月。6月15日,小刘向原单位提出离职申请,准备入职新公司。
2021年6月17日,小刘收到了来自某教育公司的入职邀请函。看到入职邀请函上写明的工资待遇是“试用期7200元/月,转正后9000元/月”,小刘既纳闷又生气,他马上和某教育公司沟通。
双方在工资待遇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小刘最终放弃入职某教育公司。小刘既丢了原工作,又没能入职新公司,他将某教育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律师意见
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送录用通知书,而在劳动者正式入职前又反悔,则用人单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本案是劳动者主动放弃入职的,用人单位还有责任吗?
答案是肯定的。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因违背诚信原则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的责任,解决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判断哪一方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本案中,某教育公司在招聘面试及薪资待遇洽谈的过程中,先是承诺了一个较高的薪水,在小刘从原单位离职并准备入职新单位时,该公司才告知小刘真实的工资待遇,且工资与面试沟通时所承诺的存在明显差异,使得小刘对预期获得的工资标准的合理期待落空,导致双方未能缔结劳动合同。
所以失信之人不是小刘,而是某教育公司。
小刘因为某教育公司的失信行为失去了工作,过程中其必然产生了利益损失,所以某教育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内容来源参考书目:《HR总是有办法:从入职到离职的101个纠纷巧解》吕帅 陈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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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ongc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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