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一些比较常考的罪名
1.根据司法解释,14至16周岁的人不定转化抢劫。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八种罪包括法律拟制来的八种罪行。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14至16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不定事后转化抢劫罪,如果暴力将被害人打成重伤或死亡,定故意伤害罪(重伤)或故意杀人罪,负这些罪的刑事责任。
2.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3.放纵走私罪是真正身份犯,也是渎职罪,只能由海关工作人员构成。
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果关系: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抢救→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造成更大的严重后果)。如果严重后果已经造成,不存在扩大的可能,没有抢救的必要,只是单纯隐瞒,不构成本罪。
5.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故意私放在押人员的行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过失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脱逃罪的行为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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