踩到流浪猫要求24万补偿,这个判决正确吗?
近日,国内基层法院对于一起案件的处理结果引发了网民热议。
上海闵行区一男子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跳起后踩到流浪猫肚子上导致摔倒,构成十级伤残,遂将羽毛球场馆和流浪猫投喂者诉至法院,要求获得一定的赔偿。
经过审理,流浪猫投喂者被判以主要责任,承担高达二十四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在网民之间,引起主要争议的主要是“投喂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一些网友认为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投喂了就需要负责;而另外一些人则认为投喂是出于爱心,法院的判决不正确,不应该让投喂者负赔偿责任。
实际上,从专业知识的角度来看,本案最大的问题并不在“是否出于爱心投喂流浪猫”。
因为根据法律对于饲养关系的定义,被告为猫准备了碗(定期投喂),为猫取了名字,并且经常带猫洗澡看病(特定人基于本意通过提供食物的方式对动物进行培育和实际控制的行为),被告和猫之间是有实际饲养关系的。
所以如果这只猫确实对他人造成伤害,按照国内民法典规定,被告的确应该对其负责。
也就是说,法院对国内法律的引用是没有问题的。
真正有问题的应该是程序,以及规定本身。
案件的主要问题之一是证据是否确凿。
本案的一大疑点是原告的受伤原因是否确实由踩到流浪猫造成。
然而,从判决书原文来看,除了原告提供的两个证人证言,其中并没有提到其它有关于猫出现或者存在于场馆内的确切证据,比如监控录像或者照片,甚至是一根猫的毛发。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证人证言需要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并且还需要其他确凿的证据来支持,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同时,举证责任属于原告,法院不应该让被告“推翻陈述”来证明自己无罪。
也就是说,本案的情况属于证据不充分。
因此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是不能基于此而判决被告赔偿的。
第二个重要问题是:投喂者对流浪动物的饲养行为,是否属于在帮助国家承担责任?
根据各个城市出台的管理办法,相关政府部门应对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流浪动物、无主动物实行集中捕捉,统一收容管理。
所以即使要保证流浪动物不到处乱跑,或者是交赔偿金,出钱的应该是国家机关或者动物救济组织。
比如,德国议会通过的《动物保护法》规定,公益团体设立动物收容所,由政府资助。
在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很多国家,都有政府拨款的社区服务机构来管理流浪动物。
而这就是立法方面的问题了。
最后,是关于受害者的定义。
在本案中,原告因为自己的过失踩到了猫肚子上,对自己造成伤害。
所以,被告是否属于真正的过错方呢?
踩猫的行为,又是否属于虐待动物呢?
在澳大利亚,对动物的伤害属于虐待行为,将被处以最高4.4万元的罚款,及监禁12个月。
而在我国,反虐待动物法的建议稿已经被提出很长时间了,但相关法律迟迟没能出台。
实际上,流浪动物伤人的案件早就出现不止这一次了。
相比于前段时间邯郸人命关天的事件,这并不算大案,然而它还是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
因为就是这样一个很小的案件,反映出来了当前存在的很多问题。
很多网友要求再审,其实并不只是想为被要求赔偿的投喂者“申冤”。
对案件反映出来的其它问题的更好处理,才是民众们内心深处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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