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能分割被质押或冻结的公司股权吗?

在离婚或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经常会碰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相关公司的股权需要分割的情况,杨小珍律师结合经办的案例与大家一起看看,针对一方名下股权已被质押或冻结,另一方要求分割,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一、司法观点(法院一般会怎么判?)

针对能否在离婚或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直接分割被质押或冻结的公司股权目前司法界有两种不同的声音和观点,当然,对于律师而言,代理哪一方的案件,就得为哪方的利益着想,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给法院提供支持自己观点的案例判例、法律法规、法律意见书和代理意见等。我们一起看一下法院两种不同的司法观点:

(一)观点一:认为可以直接分割的

法院观点:离婚后财产纠纷是离婚后夫妻共有财产析产关系,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是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该实体权利无须另诉确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法律关系清晰,离婚后不再具备共同共有的法定基础,另一方在离婚后要求析产合理合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股权是实体权利,即使有另案债权债务需要执行公司股权,在执行程序当中亦需要析出共同共有人的财产份额,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股权虽已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影响工商变更登记,但不影响原、被告对股权的分割.一方主张其享有的公司股权均已出质,未经质权人同意分割股权损害质权人利益,但双方分割确认双方的股权份额,并不损害质权人利益。

总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法律关系清晰,离婚后不再具备共同共有的法定基础,另一方在离婚后要求析产合理合法,股权不管是处理质押、冻结或强制执行状态,均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也不影响夫妻双方对股权的分割,只是影响工商变更登记。

(二)观点二:认为不能直接分割的

法院观点:股权不单纯是财产权,而是具有财产性权利和人身性权利的复合体,股东身份权应当由持股一方单独行使,其中的财产性权利只有当股权变现时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方单独进行的股权转让、质押系有权处分,在没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等事由时,相关股权转让、质押合同应为有效,质押权人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离婚时股权已被质押,非持股一方请求分割股权并变更登记的,因股权已质押给第三人,该质押尚未到期,非持股一方请求确认该股票属其个人财产涉及到质押效力的认定问题并影响到质权人对其债权的实现,人民法院通常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待质押权到期、股权归属状态确定后诉至法院请求分割。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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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i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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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Tech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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