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者死

刘邦当日入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杀人是重罪,自古就是杀人抵命,但是要说只“约法三章”,就能处理当日长安日常事务,我不信。“约法三章”是追求简约,但是具体事务的处理,绝不能如此简约。比如“抵罪”怎么个抵法儿,必然还是有细则的。

《出埃及》第 21 章接上章的“十诫”。“十诫”是原则,本章是细则。“十诫”之“不可犯谋杀罪”,对应的第 21 章的如下几节:

12 Whoever strikes a man so that he dies shall surely be put to death.
13 But if he did not lie in wait for him, but God allowed him to fall into his hand, then I will appoint you a place to which he may flee [for protection until duly tried].
14 But if a man comes willfully upon another to slay him craftily, you shall take him from My altar [to which he may have fled for protection], that he may die.

strike:击打。第 12 节,说的是,打死人的需要偿命。第 13 节,马上来了一个 but。

第 13 节中有七八个人称代词,涉及到 4 个人物。说话人和 I 与 God 一样。You 指的是摩西。这些都没有歧视,容易理解。

但是剩下的 he,him,his 就需要仔细分辨了。这些词指代的是凶手和受害者,但是只从语法上难以区分,哪个是凶手,哪个是受害者。

he did not lie in wait for himhe是谁?凶手,还是受害人?谁躺着等待谁呢?被害人躺着等凶手,这算怎么回事啊?中文有“引颈就戮”,但现在是在订刑律,而不是政治讨论,解释为“受害人躺着等凶手”,说不通。

这一句只能是凶手 he,躺着等被害人 him。躺着等受害人,是说故意地谋杀。not 否定、排除了这种情况,蓄意谋杀不适用第 13 节。

God allowed him to fall into his hand,这一句才是适用的情况。这里是 him 落到了 his 手里。him 应该是被害者,his 是凶手。允许被害者落到凶手手里,这说的意外?但是这无疑是一个漏洞,因为对于是否是God允许的,难说。

a place to which he may flee,这里 he 需要 flee(逃避),显然是凶手。

可以逃避的地方有意思,由 14 节知道是神的祭坛(altar)。

古装电影中,逃犯甚至是反政府的逃犯,一旦逃到少林寺或者当了和尚,政府就不追究了。这其中什么道理,儿时困惑不解。现在想来,那样不过是艺术加工。历史上多少附佛外道,借宗教起事,官府当然不会因为当时人当了和尚就不再追究的。

第 13 节是规定的特殊情况。第 14 节,是对 13 节的进一步解释。

如果一个人(a man)蓄意(willfully)地对他人(another)施以狡猾地杀害,那么不容他藏身在神坛中。

看来 God 也意识到第 13 节有问题啊。第 14 节相比 13 来说是进步。因为很难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得了 God 允许来做某事。相比来说,判断一个人不是蓄意做某事要简单的多。

想起一个旧闻来,一个小偷盗窃功德箱中的钱,被抓后狡辩称:“问过菩萨了,菩萨说可以,打了OK的手势。”正好和这里的 God 允许情况作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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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ongc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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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Tech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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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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