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看巡察工作的制度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高度,把巡视巡察全覆盖作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2024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新增第八章“巡察工作”专章,对巡察工作作出专门规定,凸显了巡察工作在巡视巡察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巡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深化基层管党治党实践的坚定决心。
实现了党章对巡察制度规定在党内法规层面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2016年10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提出推动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以来,全国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相继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全面铺开巡察工作。2017年7月,中央将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开展巡察监督纳入修订后的巡视工作条例,并印发专门意见对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进行全面安排。2017年10月,十九大党章将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写入党章第十四条第三款,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巡视制度及中央单位开展巡视工作并行。此后,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巡视工作规划,《关于加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意见》等都对巡察工作作出进一步规定,市县巡察实践探索和制度形成相互交融,不断向纵深推进。此次修订巡视工作条例,单列一章对巡察制度作出全面规定,切实回应了党内监督实践需求。至此,巡察制度的规定在党内法规中有了更具体、更细化的落实。
实现了巡视巡察相关法规制度的进一步贯通衔接。实现法规制度间的贯通衔接是不断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要求。此次《条例》修订注重与现有党内法规制度互动和对接,实现了巡视巡察相关党内法规制度的进一步贯通衔接。具体表现为两方面。
首先,实现了巡视巡察制度与《关于加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意见》《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23—2027年)》等党内规范性文件的贯通。作为巡视巡察工作领域的政策主张、工作部署,上述规范性文件对巡视巡察工作特别是巡察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此次《条例》修订,将上述规范性文件中的成熟经验上升到党内法规层面,在巡察制度正当性、合理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了巡察制度的权威性、规范化和震慑力。同时,对于规范性文件中尚未解决或不得进行创设的内容,在修订后的巡视工作条例中进行了明确。比如,明确将村(社区)党组织纳入县级党委巡察范围,明确巡察工作运行层面的相关问题结合实际确定,实现了巡视工作条例与相关规范性文件间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其次,实现了巡视巡察制度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进一步衔接。作为规范党的监督保障的党内法规,上述党内法规对巡视巡察监督、对巡视巡察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等都有明确规定。比如《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于“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责任。此次《条例》修订,对开展巡察工作的主体、市县党委巡察对象、巡察监督内容等作出全面规定,为巡察工作提供了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为巡察领域违纪问题的处理、对失职失责问题的问责提供了更为权威和精准的党规依据。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提供了制度设计和实践支持。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巩固党的执政根基,基层是基础。把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落实到基层,是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组成部分。此次《条例》修订,设立专章对巡察工作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凸显了巡察工作在巡视巡察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充分考虑到巡察工作的特征,一方面将其作为党的巡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其在指导思想、政治目标、功能定位、工作原则等方面与巡视工作保持高度一致;另一方面,明确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职责、工作程序、方式权限等运行层面的问题,参照巡视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具体确定。这些顶层制度设计有助于组织开展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更加准确把握巡察特点,提升巡察监督质量和效率。可以说,这一修订为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党内法规保障,有助于推动巡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效的开展,同时也为基层管党治党实践提供了有力支持。以新修订的《条例》为指导,做好市县巡察工作。一是坚守政治监督定位,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此次《条例》修订,明确指出巡察工作“应当坚守政治监督定位”,并对政治监督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为巡察政治监督提供了更为具体的党内法规保障。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条例》,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巡察工作,必须坚守巡察政治监督定位。把巡视工作方针和政治巡视的话语体系落实到巡察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监督标准上,确保政治巡察的正确方向;始终做到立足全局,从政治视角审视、谋划和推进巡察工作,确保政治引领贯穿巡察工作全链条和各环节,保障巡察工作的政治效果;保持巡察政治定力,紧盯权力和责任,坚持从政治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推动解决问题,充分发挥巡察政治“显微镜”和“探照灯”作用;要紧密结合基层特点,及时发现和推动解决基层党组织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把“严”的标准传导到基层,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
二是提升巡察监督质量,推动巡察工作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此次《条例》修订,在突出强调巡视巡察目标要求统一性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基层实际情况和特点,为巡察监督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留出了空间。贯彻落实修订后的《条例》,要积极运用这一制度优势,进一步找准巡察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中的定位,突出体现巡察监督直插基层的特点,提升巡察监督质量,推动巡察工作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强化巡察工作创新,针对巡察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创新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探索符合基层实际、群众容易接受的方式方法,提高巡察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成果运用,加大政治巡察与有效治理的对接力度,聚焦基层监督和治理所需的各类资源,不断进行系统整合,实现资源集聚效应由形式到质量的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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