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第三人
区分:
有独三,无独三,共同被告,共同原告。
第一步,找到本案的诉讼标的。
第二步,判断该主体是否为本案诉讼标的的一方当事人。
一,该主体是本案诉讼标的的一方当事人,判断为共同原告或者被告。
二,该主体不是本案诉讼标的的一方当事人,判断为有独三或者无独三。
有独三,情况总结:
参诉理由: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将其一并作为被告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
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所以他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参诉方式:提起诉讼,法院不得追加。
参诉时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二审程序的,二审法院可以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无独三,情况总结:
诉讼地位: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但仍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参诉方式:申请参加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追加。
诉讼权利:
①无权享有的权利: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可以承认诉讼请求。
②附条件享有的权利:
①签收调解书,无独三签收前反悔,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②上诉权,是否承担责任义务。承担的话则享有不承担则不享有。
第三人撤销之诉,情况总结:
起诉条件:上述第三人(有独三、无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新的诉,形成之诉: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所做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起诉时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管辖法院: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
审理结果:
①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②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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