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重复侵害行为
【问题】甲向乙开枪,有五发子弹,第一枪没打中,准备打第二枪,见乙可怜,放弃。
个别考查说认为,第一枪构成犯罪未遂,第二枪构成犯罪中止。
整体考查说认为(多数说),由于第一枪结束时犯罪没有呈现终局形态,所以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应当整体考查,第二枪呈现终局形态,定犯罪中止。
【总结】重复实施相同侵害行为时,关键看第一个行为是否呈现终局形态。对此需要考查,第一个行为与第二个行为在时间上是否具有紧密联系性。
【问题】甲第一天晚上盗窃,没能撬开保险柜,放弃。次日晚上,拿着合适工具又来撬,中途自动放弃。
第一个行为呈现终局形态,构成未遂。第二个行为构成中止。不过不需要并罚,按照重罚方案论处,也即按照未遂论处。
【问题】甲在轿车内欲杀害妻子乙,用啤酒瓶砸头,由于空间受限,砸了几次,无法砸死,便放下酒瓶,用手掐乙脖子,正在掐时,看乙可怜,放弃。
放弃酒瓶未呈现终局形态,不定未遂。放弃掐脖子,定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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