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连续犯

【问题】关于人身犯罪的连续犯,定一罪还是数罪并罚?

情形一(狭义的连续犯):甲进入某个办公楼,每一层杀一个人,连续杀了三个人。

情形二(广义的连续犯,也即同种数罪):甲在多地连环杀人,在一年内杀了三个人。

(1)多数说认为,应数罪并罚。理由:第一,故意杀人罪的保护法益是生命法益,具有人身专属性,具有不可替代性。第二,数罪并罚的一个优点是,能够妥当处理自首问题。如果只定一个故意杀人罪,问题在于,甲如果自动投案,但只如实供述了第一个故意杀人罪,隐瞒了后两个故意杀人罪,对甲是否认定自首,便存在障碍。若认定自首,但甲没有如实供述后两个故意杀人罪。若不认定自首,但甲如实供述了第一个故意杀人罪。如果数罪并罚,则不存在这个障碍,每个故意杀人罪是否构成自首,各算各的账。

(2)少数说认为,作一罪处理。

【问题】如果罪名的保护法益不具有人身专属则定一罪。

例1,甲连续多次实施诈骗罪。诈骗罪的保护法益是财产,财产法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具有可替代性,因此定一个诈骗罪,数额累计计算。

例2,甲多次走私,多次逃税,多次贪污,多次受贿。这些罪的保护法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定一个罪,数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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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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