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学习第183天《明法 第四十六》
《管子》学习第183天《明法 第四十六》
原文阅读
所谓治国者,主道明也。所谓乱国者,臣术胜也。夫尊君卑臣,非计亲也,以埶胜也。百官识,非惠也,刑罚必也。故君臣共道则乱,专授则失。夫国有四亡,令求不出谓之灭,出而道留谓之拥,下情求不上通谓之塞,下情上而道止谓之侵。故夫灭侵塞拥之所生,从法之不立也。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
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今主释法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矣。以党举官,则民务交而不求用矣。是故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誉为赏,以毁为罚也。然则喜赏恶罚之人,离公道而行私术矣。比周以相为匿,是忘主死交,以进其誉。故交众者誉多,外内朋党,虽有大奸,其蔽主多矣。是以忠臣死于非罪,而邪臣起于非功。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也,然则为人臣者,重私而轻公矣。十至私人之门,不一至于庭;百虑其家,不一图国。属数虽众,非以尊君也;百官虽具,非以任国也。此之谓国无人。国无人者,非朝臣之衰也,家与家务于相益,不务尊君也。大臣务相贵而不任国;小臣持禄养交,不以官为事,故官失其能。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故能匿而不可蔽,败而不可饰也。誉者不能进,而诽者不能退也。然则君臣之间明别,明别则易治也。主虽不身下为,而守法为之可也。
字词注释
[1]埶:同“势”。权势。
[2]识:通“职”。职责。这里指尽职。
[3]求:通“逑”。聚积、积压。下句“下情求”之“求”义同。
[4]道留:中道被阻滞。
[5]外私:抛弃私心。
[6]错:通“措”。设置,放置。
[7]制:裁断。
[8]寻:八尺为一寻。
[9]匿:掩盖。
译文参考
所谓国家得到治理,就是国君明于为君之道,以公法治国。所谓国家混乱不治,就是群臣的私术过盛,以私事乱国。君尊臣卑,并非因为群臣亲爱君主,而是由于国君掌握的权力强大。百官须各尽其职,并非由于国君对臣子有恩惠,而是刑罚分明,不尽职就会遭受处罚。所以君道与臣道不分则国家混乱,大臣专权则君主失国。国家危亡有四种情况,命令积压而不能向下传达叫作“灭”,发出而中途被留止叫作“拥”,下情堆积不能上达叫作“塞”,下情上通而中途被留止叫作“侵”。所以灭、拥、塞、侵的发生,都是由于国家法度未能确立的缘故。所以先王治理国家,不在法度之外枉费心机,也不枉屈法度而在其内施行恩惠。行动没有不合乎法度的,所以能禁止臣民犯错而摒弃私心。
威势权力不可由君臣二者共有,政令不可由君臣二者发布。以法治国,就好像拿起放下那么容易。所以有法度来裁断,臣民就不得以伪诈取巧。有量轻重的权衡来称重,就无人敢以轻重来欺骗他人。有寻丈来度量长短,长短就不会有差错了。若国君舍弃法度而以人的声誉进贤用人,那么群臣就会远离国君而相互勾结。若是根据结党得誉而举用官员,那么臣民就会专务结交而不求对国家有用了。所以官吏治理不好,是因为君主根据虚誉行赏,根据毁谤处罚。这样喜好行赏而厌恶惩罚的人,就会背离公道而大行私术。他们朋比为奸相互掩盖作伪,拼命结交而忘弃君主,以增加他的声誉。所以结交广泛的人声誉也盛,内外朋比勾结,即使有大奸之人,多半也能蒙蔽住国君。于是忠臣死于非罪,而奸邪之人也并非因有功而受到任用。被处死的人不是因为有罪,被起用的人不是因为有功,那么为人臣的就会重私而轻公。十次奔走于私人的家门,也不到朝廷一次;多次考虑自家的得失,也不为国家考虑一次。百官之数虽已众多,但均不尊君而只顾其家;百官虽然很齐备,但专务私事而不治理国事。这就叫作国中无人。国中无人并不是说朝廷缺乏大臣,而是士大夫的私家之间互惠互助,而不致力于尊君。大臣之间务求互相吹捧抬举,而不肯承担国事;小臣拿着俸禄去结交,而不肯做好本职工作,所以官吏也就失去了他的功能。因此先王治理国家,依照法度选择人才,而不许自己举荐;用法度衡量功劳,而不许自己衡量。所以即使互相掩护也不能蒙蔽君主,罪行败露的人也无法掩饰。如此则虚誉者不可能进用,有功而遭受毁谤的人也不可能被黜退。由此,君臣之间分工明确,君臣的职责界限明确就容易治理了。君主不必亲身去做臣下的事,只需依照法度去做就可以了。
核心内容解读
本文论述了以法治国的意义。强调君主应当独揽权势,制定法令,修明法度,不然就会出现导致国家败亡的四种情形——“灭”“拥”“塞”“侵”。
这里,也体现出信息传递之于政治的重要性。信息,自上古始便是施政的基础,无信息,则无行政。后世随着疆域、民众,以及政治经济条件、交通条件乃至书写材料等种种因素的变化,不同时期不同政权下信息的类型、数量与获取手段以及信息沟通与处理机制也会各有不同,呈现出各自不同的时代特征。
“灭”谓“求不出令,则下无所禀,故灭”;“拥”谓令虽出,“中道而留止”,是政令不行,上情难以顺利下达;“塞”谓下情“求不上通”,下情不通“则与君隔绝”;“侵”谓“下情虽欲上通,中道为左右所止”,是下情无上通渠道,或虽通而不畅。灭、侵、塞、拥四亡之征其实皆与信息沟通有关。
民情上达的途径,据说在上古时期即已有制度上的保证,自尧舜至三代,“有进善之旍,有诽谤之木,有敢谏之鼓,鼓夜诵诗,工诵正谏,士传民语”,其目的如汉文帝所言是“通治道而来谏者”。主动搜集信息更为典型的制度是古之采诗。据《礼记》言,古之天子巡守,“命大师陈诗,以观民风”,即“命诸侯大师之官各陈其所采国中之风谣”,天子由此可以“观风俗,知得失,自考正”,“不窥牖户而知天下”。由采风之制,而有《诗经》的形成,从信息角度看,《诗经》正是上古时期政府与民间信息沟通的产物,其作者,上至卿大夫,下至庶民,可见王者听言之广。后世常派遣使者分行天下,观风俗、察得失,正是对上古遗意的保留。
当然,本篇的核心依然是论述守法的重要性,君主、官吏及民众都要遵守,而且,特别强调了守法的责任首先落在君主身上而不是百姓,君主一定要高度重视法,绝不能徇私枉法,“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只有自上而下的任法重法,国家善治才有可能,国家的公共性才能体现。在此基础上,民众也必须守法,这是涉及国家安危、民众自身安全的大事。
治国需要选拔任用人才,选贤任能也是要有一定的准则,而举荐人才、衡量功绩也需依法而行,“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要“动无非法”以避免出现“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的事情。如果不能按照明确的法度去做,君主、大臣、士大夫和官吏等各个层级都可能出现混乱无序和各位差错,进而国家的一切治理目标也就都落空了。因此,必须君臣等所有人按照法度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当然,这是作者描述的理想状态,真是的政治实践活动要复杂得多。
《管子》学习的背景知识
政治哲学论纲(节选)
一、何为政治
历史地看,政治在人类社会的演进中已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古希腊,政治(politics)被视为与公民相关的存在形态。中国古代诚然没有近代意义上“政治”这一概念,但近于“politics”的观念及存在形态早已出现。在先秦,与“politics”相涉的观念和现象往往以“政”表示,而政治领域的活动,也常常取得“为政”的形式。
古希腊所理解的政治,主要与城邦中公民的活动相关,包括参加公民大会,讨论城邦事宜,等等。相形之下,先秦时期的“政”,则更多地与“治民”“正民”相联系:“政以治民,刑以正邪。”(《左传》 隐公十一年。)“夫名以制义,义以出礼,礼以体政,政以正民,是以政成而民听。”(《左传》桓公二年)“治民”关乎对“民”的治理,“正民”则意味着通过对“民”的引导、塑造,使之在言行等方面都合乎一定的社会规范,从而成为相关政治共同体的合格成员。以公民参与的形式展开的政治活动,不仅体现了公民与城邦的关系,而且在更深层的意义上关乎人的存在方式,治民与正民则以更直接的形式展现了政治与人的关联。
政治的这种早期观念和形态从一个方面表明: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一种现象,政治与人类自身的存在无法分离。引申而言,不仅政治本身与人的存在难以相分,而且政治与非政治的区分与转换,也以人的存在及其活动为前提。以外部环境来说,作为本然的对象,由山脉等构成的环境本身主要表现为自然的状态,而非政治领域的存在,但一项涉及环境的实践计划(如开采矿山),则可能赋予环境问题以某种政治意义。
以人类自身的存在为指向,政治无疑与不同的社会领域相涉。就政治与经济的关系而言,政治既受到经济发展状况的制约,也对经济利益具有调节的作用,作为政治理念的分配正义,便关乎社会资源的协调,而经济利益的调节则构成了后者的题中应有之义。
然而,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形态,政治本身又表现为包含多重方面的系统。首先是观念之维。在观念的层面,政治涉及价值原则、政治理念、政治理想,等等。在政治领域中,价值原则具有建构性,也呈现范导性。一定时期的政治生活,往往是依据该时期主导的或被普遍接受的价值原则、政治理念建构起来的。
以古希腊而言,赋予城邦以最高的利益和荣誉、尊重法律、和谐的共同生活,等等,构成了其基本的理念,城邦本身的政治生活,也基于如上政治理念。在先秦的一定时期,“礼”构成了政治领域的核心原则:“礼,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也。”(《左传》昭公五年)这一原则和观念同时构成相关历史时期政治生活形成和确立的依据。
同样,近代政治的演进,总是渗入了近代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念包括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天赋人权以及自由、平等、民主,等等,在近代政治生活的多方面展开中,可以一再看到以上价值原则的范导。19世纪后期逐渐兴起的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运动,则以人的解放为理想,这种价值理想同时指引着与之相关的政治实践。在引导未来政治形态的同时,价值原则、政治理念和政治理想又构成了对现实政治形态批判的根据。相对于体现价值原则的一定政治理想,现实往往呈现某种不足,对这种现实的批判性考察,是走向新的政治形态的前提,而现实的批判,则既基于现实本身,又以一定的政治理想为出发点。
具体而言,作为观念形态的政治理想本身可以呈现不同的形态,其中,历史过程中的政治理想与形上层面的政治理想是尤为值得注意的两种形态。奥克肖特曾区分了信念论的政治与怀疑论的政治。关于信念论政治,奥克肖特作了如下概述:“在信念论政治中,治理活动被认为是服务于人类的完美,完美本身被认为是人类处境的一种世俗状态,而完美的实现则被认为取决于人类自身的努力。”相对于此,怀疑论政治则趋向于政治与完美之间的分离。这一理解中的信念政治,更多地涉及政治与理想的关系,在引申的意义上,所谓“完美”可视为形上层面的政治理想。这种政治理想既可能趋向于抽象化,也可以具有某种普遍的范导意义。与之相异的是历史过程中的政治理想,后者虽然不一定以完美为目标,但往往更切近于现实的政治生活,并由此可以为政治实践提供更具体的引导。
以传统社会而言,如果说,“大同”“止于至善”“为万世开太平”所体现的政治理想蕴含某种形而上内涵,那么,“小康”“一统”或“一天下”则更近于历史过程中的政治理想,二者从不同的层面呈现了对政治生活的导向意义。怀疑论的政治理论在否定完美的同时,似乎未能充分注意政治理想(尤其是形上层面的政治理想)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与观念层面的价值原则、政治理念、价值理想相联系的,是多样的政治体制。在体制的层面,政治的核心形态体现于国家。在政治出现于人类社会之后,其具体运行往往通过国家这一体制而实现,古希腊的城邦、东周的列国,直到晚近的现代国家,都可以视为国家的不同形态。从城邦的治理,到“政以治民”“政以正民”,其“治”其
“正”都无法与广义的国家相分离。国家的具体形态可以不同,亚里士多德曾区分了国家的如下体制:贵族政体、君主政体、共和政体,三者又有各自的变体:君主制的变体为僭主制或暴君制,贵族制的变体为寡头制,共和制的变体则是平民制。这当然首先是一种理论上的分类,但其中也涉及历史中的某些形态。国家作为总的政治体制,同时包括行政、司法等多样的部门、机构,它们从不同的方面行使国家的职能。
作为人类社会演进过程中的现象,政治生活的展开、政治体制的运作始终无法与人相分。宽泛而言,当人成为国家的成员时,他同时也以某种形式参与了与国家相关的政治生活:“国家成员这一概念就已经有了这样的含义:他们是国家的成员,是国家的一部分,国家把他们作为自己的一部分包括在本身中。他们既然是国家的一部分,那么他们的社会存在自然就是他们实际参加了国家。”
当然,在政治生活的现实展开过程中,参与者的具体地位又并不相同。孟子已区分“治人”与“治于人”两种不同的政治活动方式:“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孟子·滕文公上》)“治人”以拥有政治权力为前提,其“治”属行使政治权力的活动;“治于人”则意味着成为政治权力的作用对象,二者之别相应于统治与被统治、治理与被治理之分。在一定的政治格局中,“治人”者往往构成了政治活动的主导方面,但当既存政治格局受到挑战的情况时,“治于人”者的政治作用则会发生某种变化。
政治领域中主体的不同作用,体现于多样的政治实践过程。城邦中的参与公民大会、讨论城邦相关事宜、调节和处理公民之间的关系,都属广义的政治实践。君主制中君臣的各尽其职,所谓君君、臣臣,也构成了一定历史时期中政治实践的内容。以君主而言,“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论语·学而》)这里涉及千乘之君及其治国实践的具体内容,其中既包括对国事认真负责而重诚信这一类总体的治国态度,也兼涉对物(节用)与人(爱人)的不同处理方式,以及关注民力的征用与季节、时间的关系。
政治实践的形式可以多样,即使无为而治,也可以视为政治实践的特定形态:无为而治并非完全疏离于实践过程,而是表现为以顺从民意、不加干预为特点的治国实践。近代以来,政治实践在内容与形式上都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在实质的层面,政治实践的主体逐渐由君转向民,从政治领导人的选择,到重大的政治决策,人民的政治参与程度超越了以往的历史时期;在形式的层面,与法制相关的程序性在政治实践过程中的作用愈来愈突出。作为政治领域的重要方面,政治实践无疑构成了不可忽视的环节。价值原则和政治理念的落实,以具体的政治实践为条件;政治理想的实现,也离不开相关的政治实践;政治体制的运行,同样基于政治实践:唯有在实践的展开过程中,政治体制才可能获得现实的生命力。进而言之,政治的主体,也与政治实践息息相关,人本身因“行”(实践)而在,人之成为什么,与他“做”什么(从事什么样的实践活动)相涉,正是在参与具体的政治实践的过程中,人才成为亚里士多德所谓“政治的动物”或政治的主体。
可以看到,作为一定历史时期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构成,政治表现为一种涉及多重维度的社会系统,其中包括观念层面的价值原则或政治理念、体制层面的政治制度和机构、政治生活的主体,以及多样的政治实践活动。“夫名以制义,义以出礼,礼以体政,政以正民,是以政成而民听。”(《左传》桓公二年)这一论述从一个方面体现出政治的以上内容:义渗入了普遍的价值原则,礼包含体制之维,这种体制形式在“政”之中进一步具体化,“夫名以制义”意味着价值原则的明确化,“义以出礼,礼以体政”则是根据价值原则以形成和建构相应的政治体制,“政以正民”既涉及政治生活的主体,也关乎政治活动及其作用。政治观念、政治体制、政治主体以及政治实践的交织,构成了政治的现实形态。
参考资料:
《政治哲学论丛.2017.第1辑:何为政治哲学》,段忠桥 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2月
《重新发现法家》,程燎原,商务印书馆,2018年8月
《管子(全二册)——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李山 轩新丽 译注,中华书局,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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